浅谈中国文化中的“道德”与西方文化中的“法律”

2019-01-29 10:27丁尚思
卷宗 2019年3期
关键词:自律道德法律

摘 要:中国文化中很重视道德,儒家认为人的道德行为的可能来自于性善;且道德行为乃“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另外道德本身是一种自律法则,不可用于他律。而西方对于法律的重视则来源于罪感文化,法律的制定乃是要规范人在事实层面的行为;且“法律”是一种他律法则,不能以之为自律准则。

关键词:道德;法律;自律;他律

1 中国文化中更重视“道德”

在中国的文化氛围中,“仁义”二字的分量是很重的:一个人应当做一个“仁人”,一个贤明的君主应当是一个“仁君”,朋友之间应当讲“义气”,而倘若一个人做了什么坏事,我们会说他“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等等。在这里面,我们发现在中国文化的传统中对于人物或事物的批评常常是依据善恶之分展开的,也就是说我们所依据的是“道德”的标准。我们一直很崇尚道德,而儒家的诸多先贤也在这方面用功,创立了非常严密又丰富的思想体系,我们很多人称为“心性之学”。

关于“道德”,我认为应谈及的有三点:1)人的道德行为的可能来自于性善;2)道德乃“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3)道德本身是一种自律法则,不可用于他律。

首先,关于人的道德行为的可能性问题。在中国(或严格来讲儒家)文化视域中,我们常常用来批评一个人不道德的话语是“丧尽天良”。这句话的前提是,人都是有“天良”的。“天良”即天所赋予我,我生来即拥有的“良心”。这里又有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天所赋予我的在道德上就称为“善”?第二,何以知道人都是具有“良心”的?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解释的是“天”的涵义。在这里,天不仅仅指大气、天空或者宇宙,更多的,它指的是具有形而上意义的“天”。这个天所具有的特征用《周易》中的话来概括即是“天地之大德曰生”。天地万物,繁衍生息,和谐万方,这就是“天”的大德。天具有“生”的德,于是天所赋予我的“良心”也具有尊生、爱生的特征,这样的特征在道德上我们就称之为“善”。关于第二个问题,以《孟子·公孙丑上》中的一段陈述最为经典:“所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这里的“不忍人之心”就是指“良心”。因为“良心”的特征是尊生、爱生,而“不忍人之心”即指不忍他人受伤、受害、受死之心。一个幼童即将坠井的一瞬间,见到的人心里会感到惊动、伤切,这样的心情不是因为我们思考之后出于对自己的利益的关切而发生的,而是“非思而得”的,所以我们说是得自于“天”。又因为人人易地而处,均会有这样的感受,所以我们说每个人都是有“天良”的。以此为基础,人就具有了做出道德行为即“行善”的可能性。

其次,道德乃是“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关于这一点,康德也有过相关论述,康德认为,判定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那么一定要求这一行为的动机是善的,而不能因其结果来判定。这样的观点与孟子的看法很相似。《孟子·离娄下》讲“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即是说,舜作为儒家视域中的圣人,他的行为是合于道德的,而他做出符合道德(或说仁义)的行为,乃是因为他是从天所赋予的“良心”出发的,而不是因为“以仁义为美”而做出符合仁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哪怕一个人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在事实上都符合“道德”的标准,但他的发心若是畏惧惩罚或计算利益等而不是“恻隐之心”的话,我们就不能说他在道德上是一个“仁人”。这里一定要区分事实层面和道德层面两个层次。

再者,道德本身是一种自律法则,不可用于他律。在《论语·颜渊篇》中,子贡问孔子朋友之道,孔子曰“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一个人在道德上的成长,即其德性人格的修养,一定是要靠他本人自觉、自主、自由完成的。当一个人还未有自觉的意愿去改善自己的缺失的时候,别人一厢情愿的敦促鼓励乃至鞭策,不但无用,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因为这一鞭策虽是为了促使他的行为回到合乎道德的层面上,却会伤害到他更为重要的自尊。所以孔子说“不可则止”。另一方面,如果道德从自律法则转而被作为他律法则要求人遵守的话,则不免出现“以理杀人”的情况;而且即使强制一个人做出了合乎道德的行为,如果他的内心并不认同的话,那么他就仍然不是一个道德的人。“己欲达而达人”当然不是要别人成为一个“行为符合道德,内心却鄙弃道德”的人。

2 西方文化中更重视“法律”

在西方的文化氛围中,我认为他们更多的重视“政治”及“法律”。西方在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在法律建设中他们认为并不能因为一个人恶的动机而判定其有罪,而是要有事实上的证据表明他违反了法律条文。关于西方人重视的“法律”,相对应的,我认为也有三个方面值得讨论:1)对“法律”的重视来自于罪感文化;2)“法律”的制定乃是要規范人在事实层面的行为;3)“法律”是一种他律法则,不能以之为自律准则。

宽泛地讲,西方文化整个都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巨大影响。在《圣经》中,最早的法律条文乃是“摩西十诫”,而“摩西十诫”是摩西受到上帝的启示所作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神对于人的律令要求。众所周知,在《圣经》的描述中,是上帝创造了人,而因为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所以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这就是“原罪”。在这样一种罪感文化中,人人生而负有“原罪”,所以人是无能自救的。堕落的人只能依靠信仰神来得到救赎。所以《旧约》中的众多先知之所以成为先知,都是因为他们对于神坚定不移的信仰;而《新约》中的救世主更是上帝之子,圣子耶稣。在这样一种罪感文化中,人间的秩序必须要依靠外在力量来进行规范,而这一外在力量也就表现为以“摩西十诫”为代表的法律条文。所以我们说西人对于“法律”的重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罪感文化。

其二,“法律”作为一种对事实行为的外在规范,并不要求人一定要有善的动机。在现实的生活中,西方人极重结果、证据。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从事实层面上看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则不能认为这个人是有罪的。也就是说,倘若一个人扬言要颠覆政府的统治,如果他并没有实施这一行为,则根据法律政府无权将其逮捕。甚至有一个人很可能是一谋杀案之凶手,按情理推测一定是他无疑,如果缺少有效的证据以及证词的话,则不能判其有罪。

其三,“法律”是一种他律法则,不能以之为自律准则。对于法律的重视以及坚决执行使得西方发展出了极辉煌的政治及法律文明,然而法律毕竟不能作为一自律准则。人作为一种有价值、有尊严的存在,他的价值和尊严需要靠自我来完成和实现,而不能依靠一外在要求。何况“法律”这样一种他律法则只是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仅以法律为自我要求来生活的话,则人虽不会犯罪,然而他的精神状态是下堕的。英国发展福利制度时那些只靠福利过活的懒汉即是证明。在单纯以法律为标准的生活中,人是无法挺立起自己的人格的。

3 小结

以上,我们从中国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以及西方文化中所重视的“法律”(确切地说,东西方对此两者皆有看重,所谓“重视”只是相比较而言)出发,探讨了其来源以及其定位。对比之下,我们认为中国文化很重“自律”,而西方文化颇重“他律”。当然,事实上现今的中国人的自律做的并不很好,但这不能否定我们的文化背景中有很发达的自律思想和文化。在现今一个东西方文化互相交流、磨荡的大环境下,我想文化宇宙中的一切优秀文化都值得我们去肯定,去学习。而我辈青年学人,更应自觉承担起文化建设之重任。

作者简介

丁尚思(1995-),男,硕士研究生,湘潭大学碧泉书院,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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