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行为的法律研究

2019-02-12 07:09林芳芳徐家新
水上消防 2019年6期
关键词:谎报烟花爆竹公共安全

■林芳芳 徐家新

(1.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浙江 宁波 315042;2.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浙江 宁波 315016)

0 引言

近年来,因瞒报漏报等问题引起的危险品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给港口和船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严重冲击了港口安全基本底线。对于涉及匿报谎报违法犯罪的问题,理应保持同一标准,精准打击,这也是类案同判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发现,针对烟花爆竹集装箱的匿报谎报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尽一致,值得深入探讨。

我国是烟花爆竹生产与出口大国,据统计,产量约占全球的90%,每年大约有10万个集装箱销售到世界各地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出口的烟花爆竹98%是通过港口装船后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全球。但在港口集装箱出口业务中,一部分货主、货代、采购商将危险品的烟花爆竹制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出口,给货物运输、仓储和海运都带来重大事故风险,威胁公共安全。为加强港口安全监管,在打击匿报谎报的过程中,统一此类行为的定性,规范案件的裁判尺度,势在必行。

1 烟花爆竹的概念和特性

基于公众认识,烟花爆竹分为烟花与爆竹,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爆炸,产生声、光、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基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由此可见,行政法规对于烟花爆竹的定义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烟花爆竹制品,也包括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般存在于出口集装箱内的烟花爆竹为烟花爆竹制成品,即已完成加工、包装,出口后可直接用于出售和使用。因此,本文所指的烟花爆竹为烟花爆竹制品。

1.1 易燃易爆危险性

烟花爆竹制品由烟火药剂经加工组装而成,其燃烧与爆炸两类事故往往连续发生,爆炸事故之后常伴随有可燃物着火以致造成火灾,而火灾往往又为爆炸创造了条件。在外界热源、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光、电等外界能量的作用下,烟花爆竹成品变得非常敏感,从而引起燃烧与爆炸。

1.2 安全事故多发性

烟花爆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量大。由于种种原因,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情况不在少数,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06年~2015年间,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亡人事故836起,死亡1 702人。其中:一般事故677起,死亡839人;较大事故159起,死亡863人;重大事故13 起,死亡194人;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37人。匿报、谎报烟花爆竹出口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重大风险主要反映在道路运输、港口作业和水路运输等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对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例如,2013年2月1日,装载烟花爆竹的肇事车辆,行驶到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市义昌大桥时发生爆炸,导致大桥部分坍塌,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 632万元。2008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0栋仓库损毁,佛山三水港也因此停止烟花爆竹集装箱出口作业。匿报谎报的烟花爆竹装船运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和货物都会带来毁灭性的损失。2002年11月,由天津新港驶出的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在印度洋海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船上共装有危险货物142 TEU,其中烟花爆竹99 TEU。该起事故由起火引起后发生剧烈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球直径约300 m,大火持续燃烧了3天后被扑灭。火灾、爆炸造成2名船员死亡,全船大约有50%集装箱受损,损失金额达五千万到一亿美元,船舶由于受损严重而报废。2019年5月25日发生在林查班港的集装箱船爆炸和火灾事故原因为储存有匿谎报的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发生自燃,爆炸和火灾导致了130多人受伤,35个集装箱直接损毁。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球因瞒报、漏报等问题引起的危险品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已致数十艘大型集装箱船遭受严重损失。

1.3 危险程度阶梯性

烟花爆竹作为观赏用的娱乐产品,品种丰富。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危险货物的分类方式,烟花爆竹属九大类危险货物中的第一类爆炸品,第一类爆炸品再按照危险货物所呈现的危险性分为1.1类~1.6类共6个子项,爆炸危险等级逐步递减。参照联合国烟花定级默认表,烟花爆竹的危险等级分为1.1G、1.2G、1.3G、1.4G和1.4S(字母G、S为配装形式)。其爆炸危险性(是否整体爆炸)、迸射危险性(迸射距离)和热辐射危险性(热通量)是定级的主要参考因素。在港口查获的匿报谎报的烟花爆竹主要为其中的1.3G类、1.4G类和1.4S类。

2 港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现状

2.1 企业追求高额利润,规避复杂出口环节

我国烟花爆竹的主要产区是位于内陆地区的湖南和江西,国内仅有上海、广西北海等少数港口公开允许烟花爆竹出口,匿报谎报的烟花爆竹一般通过上海、宁波、厦门、深圳等东南沿海港口非法出运,这几个沿海港口有着高效便捷的口岸服务,也有密集的航班通往世界各地。普通货物出口前后涉及货主、货代、船代、港口企业等部门,经过运输、订舱、报关、查验等众多环节,作业复杂。而烟花爆竹集装箱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更高、成本更大、手续更多,其装卸、堆存、海运费一般是普通货物集装箱的2~3倍,通过匿报谎报成普通货物、或者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可谋取非法暴利。

2.2 烟花爆竹正常出口已形成严格监管体系

烟花爆竹的正常运输和港口作业方面已形成较为严密的操作和管理体系,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1)经营资质方面。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并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承运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是托运人取得公安部门运输许可证的前置许可。

2)道路运输方面。托运人申请运输许可须提供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条例》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装载标准、车辆状况和行驶速度都作了要求。

3)港口作业方面。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等行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对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申报制度、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等都作了严格的要求,并包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内容,强化装卸管理人员取得从业资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2.3 匿报谎报刑事处罚数量少、量刑轻

烟花爆竹匿报谎报现象在各主要港口都有发生。以宁波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2018年,港口、海事、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共受理港口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匿报谎报案件124起,查获155个匿报谎报集装箱;其中装有烟花爆竹集装箱的匿报谎报案件46起、占比37%,发现装有烟花爆竹集装箱49个、占比31.6%。查获的案件只有少部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烟花爆竹生产地到出口跨省份、涉及环节和人员数量多,侦查部门调查取证困难,能查明案件事实、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满足移交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只在少数,一般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不相匹配。海关对出口集装箱的货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宁波海关的抽查比例不超过3%,这意味着查获的仅仅只是少数,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烟花爆竹集装箱被瞒报为普通货物出口,极大地威胁公共安全。

3 法院对案件裁判结果差异显著

各地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由于认识的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以上海港和宁波港口最近的两起案件举例说明。案件一:(2018)浙0211刑初459号案件事实为,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共计1 075箱烟花爆竹欲出口国外。该批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到浙江省东阳市,以普通货物名义进行出口报关后,再从浙江省东阳市运输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穿山港区等待装船,因装载该批烟花爆竹的集装箱在港区内起火被相关部门查获。案件二:(2018)沪0109刑初474号案件事实为,2017年6月中旬,几名被告分别负责货运代理、道路运输和报关出口,将6 087箱烟花爆竹以普通货物名义,通过道路运输,由湖南省浏阳市经浙江省嵊州市运输至上海港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场地堆放,后于同年6月22日被查获。两起案件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即目的、动机)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犯罪行为、经过、手段、对象及结果)都高度相似,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案件一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以非法经营罪判分别决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各自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案件二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判决被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3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由于两个罪名的法定刑不同,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面临的刑事处罚也完全不同。前者若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便可免于实刑,而后者的法定刑最低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法适用缓刑,必须施以实刑,处罚更为严厉。两案观点的分歧可从判决书中一窥究竟。案件一的法院认定被告违反国家烟花爆竹专营、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案件二的法院认定被告将5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运输、仓储、出口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现实危险发展成为实际损害的快速性及危险后果的迅速蔓延性、不可控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行为人违反烟花爆竹专营、专卖管理和运输的法律法规,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构成非法经营罪毫无争议。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处罚也更为严厉。此外,学术界不乏将该罪评价为口袋罪的批判,使法官认定该罪名时显得尤为慎重。

4 港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行为定性分析

笔者赞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符合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构成要件。

4.1 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的法益

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属于危险品。按照国家或国际上有关标准,烟花爆竹包装、配载、运输都有严格的隔离、隔热、防火等技术要求,如果予以瞒报,必将导致烟花爆竹在无资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输、仓储,其危险性就陷入了一种不可控制的状态。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涉及道路运输、港口仓储、远洋运输等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码头、班轮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任何在这些危险品爆炸影响范围内的民众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因此,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4.2 行为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具有相当性

根据该罪所处的地位,“以其他危险方法”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危险方法应同时涉及行为的自身属性与危害程度两个层面。前者必须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性质的危险方法,即行为本身一经实施就具备了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极度危险性; 后者必须达到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程度所能产生的同等危险状态,即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的易燃易爆属性以及发生事故之后的迅速蔓延性和不可控性,同时具备这种行为性质和程度上的危险属性,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应当评价为本罪名中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4.3 行为定罪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前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不发生实害结果亦可构成本罪,实害结果只是一个量刑情节。虽然构成本罪无需发生实害结果,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客观上是否存在实际的侵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危险。以上两个案件所涉烟花爆竹都在港区内被查获,尚未造成实害结果,但依据常识判断,匿报谎报的行为在过程中已经构成了随时燃爆的重大风险,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案件二中,法院采信的其中一项证据对烟花爆竹危害性作了具体描述:“根据对烟花爆竹事故模拟,装有1.3项、1.4项烟花爆竹的单个集装箱燃烧产生的热辐射,人员在半径约10 m范围内1 min内的死亡概率可达到100%。”该证据是基于以上考量作出的回应。

4.4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为间接故意

对主观心理的判断,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作为一个理性的从业人员,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烟花爆竹的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比比皆是,这些信息对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出口行业的专业人员来说,是应该能预见的,行为人尽管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明知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而仍旧实施,并无任何对危害结果的防范措施,这对于危害结果实际上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行为人有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予以放任的间接故意。综上所述,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行为客观方面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相当的具体的侵害公共安全危险,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行为的危险性质而仍然实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5 行为评价全面性的考量

上述犯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从运输到仓储再到即将实现的海运,每一个环节的公共安全都遭受了极大的威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如前所述,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道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没有获得许可而擅自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因此该罪名仅评价非法买卖、运输环节,对仓储及之后的海运则无法评价,同时该罪名也不能对后果更为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作出处理,不能够涵盖全案,无法正确全面地评价被告的行为。

5 思考及建议

5.1 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集装箱烟花爆竹匿报谎报的行为定性,对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意义不言而喻。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特别在当前防范社会风险、维护港口及海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整体要求下,刑事审判更应当承担起惩治违法犯罪的应有责任。一直以来,港口和集装箱船舶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每次事故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烟花爆竹的匿谎报行为毫无疑问是威胁港口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发挥刑法的调整作用予以严厉打击。港口集装箱烟花爆竹匿报谎报十分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行为可以逃避处罚,少数受到行政处罚,极少数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又大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量刑畸轻,背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刑事政策。正确定罪量刑,让行为人为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有效地扭转这一局面,破除社会重大风险,促进行业发展和港口运营安全。

5.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了立法者的原意

其他危险方法是一种列举式立法的兜底性条款,立法者并没有对本罪实行行为的客观特征进行具体描述,而是采取了高度概括的罪状描述模式,即弹性条款,对其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原因为立法者在设定罪名时已预见随着社会环境、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等一系列的变化,以及具体案件呈现的复杂性、多样性,会出现许多立法者预设之外的违法犯罪形式,致使越来越多的危害行为可以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如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行为和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追求实质正义,才设定了这一兜底性的条款,给了司法机关一定解释的空间,但前提是要从法律基本规范的内涵和内在逻辑出发进行解释。

5.3 行为入罪条件应进行严格解释

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标准也分数量标准和情节标准,应当考虑烟花爆竹类型、数量、包装、烟火药和黑火药含量等客观因素,根据烟花爆竹特点可知,烟花爆竹品种丰富,危险性也有所相同,应通过科学的鉴定意见,作个案分析,分析其现实危险性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尺度,如一整个集装箱匿谎报的1.3或1.4类的烟花爆竹,烟火药和黑火药含量分别达到一定量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工作者可以直接根据条文的内在涵义和逻辑进行解读,明确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有利于体现刑法规范的确定性,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实现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指引作用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5.4 与其他罪名应作区分评价

本案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但不属于刑法范畴的爆炸物。2009年修改后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爆炸物: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以及爆炸装置。司法解释只将制造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烟火药、黑火药列为爆炸物,明确与烟花爆竹加以区分,用意是控制刑罚适用范围,突出打击重点。不可因为烟花爆竹内含黑火药、烟火药,而将烟花爆竹简单地类推为爆炸物。因此,不能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也不能将烟花爆竹中的烟火药、黑火药折算成爆炸物来定罪量刑。以上情形也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的情形是指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罪名的成立以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需要发生实害结果,便解决了大量尚未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惩治的问题。实践中烟花爆竹匿报谎报行为亦不构成走私罪。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烟花爆竹并非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物品,行为人将烟花爆竹瞒报谎报为普通商品出口,也不是出于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主客观都不符合走私罪构成要件。

6 结语

精准打击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违法犯罪,是促进港口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之一。定罪量刑,自然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并适当量刑。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肃惩治的高压态势,符合法律精神和当前实际,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了保护公共安全、防范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同时,基于刑事司法的谦抑性精神以及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考虑,法律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应当明确,审理实务中对于烟花爆竹匿谎报的判定应该慎重,当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非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足以彰显其侵犯公共安全的严重性时,法院应作出恰当的法律评价,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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