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9-02-12 12:35马奕丁
环境与发展 2019年11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问题分析监管

马奕丁

摘要: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普及和自动监控数据的广泛应用,监管部门在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提出对策建议。

關键词:自动监控设施;监管;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1-0-02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pollution source 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and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automatic monitoring data,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have encountered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management. This paper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pollution source 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through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related problems.

Keywords: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Supervision;Problem analysis;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为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继做出了修订,并且都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出了要求,但相关内容即不具体又不全面。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如何建设、运行、监管以及违法行为处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涉及相关规定的仅有原国家环保总局、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三部部门规章,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其中许多条款已明显不能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的需要。

1.2 自动监控设备销售及运维市场不规范

1.2.1 销售商及运维商鱼龙混杂

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大降低了自动监控设备销售商及运维商的市场准入门栏,在带动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管理漏洞。例如部分没有实力的商贩,通过“攒货”贴牌生产的形式销售自动监控设备,其可靠性往往达不到管理部门要求,出现问题也无法保障售后服务。再比如部分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企业,为了占领市场,竞标时不断压低运维费用,中标后又不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设备运维,以达到降低运维成本的目的。甚至部分设备销售及运维企业为了赚取利益,帮助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设备上弄虚作假。

1.2.2 不同厂商的设备参数不统一

虽然国家对自动监控设备有统一的安装、验收、运行及数据传输标准规范,但是不同厂商设备的过程参数以及计算公式、修正系数等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且又不对外公开。这就给监管部门核查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造成了很大的迷惑性,为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1.3 部门监管能力不足

1.3.1 认识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一方面基层监管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仅是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的一小部分内容,加之基层业务工作繁重、人员不足等因素,导致现场检查人员没有更多精力关注自动监控设施。另一方面要求现场核查人员熟练掌握自动监控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难以实现。因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隐蔽性较高的自动监控设施作弊行为难以发现。

1.3.2 监管部门职责上下不统一

从国家到地方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职责都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大部分地区由执法监察部门管理,一些地区由监测部门管理或应急部门管理,少数地区由机关部门直接管理,部分地区又由专门的监控中心或信息中心管理。特别是同一地区上下级间自动监控管理部门的错位,容易造成下级工作推进落实慢,上级信息难调度等问题。

1.3.3 管理部门自动监控平台不完善

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管理以来,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已有十年左右时间,期间也经历过数次更新升级,但仍然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数据查询表现形式不够灵活。不能满足管理部门对排污数据挖掘分析的需要。二是不能有效提高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效率。截止目前自动监控平台无法接入现场端门禁、运维情况、设备参数以及生产工况参数等信息,因此不能对自动监控设备上传的超标或异常数据进行初步的智能判断,导致出现问题时都需要基层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一方面不能及时发现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2 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对策建议

2.1 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原有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动监控设施国家标准规范,按照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运行以及监管、处罚等内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别是需要对属于“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适用条款进行明确。

2.2 规范销售及运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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