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注意要点

2019-02-12 12:35徐珊史奇峰王春根王静钱程远
环境与发展 2019年11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要点分析

徐珊 史奇峰 王春根 王静 钱程远

摘要:本文針对危险废物项目的特殊性,简要分析了该类型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期间的注意要点,包括现场勘查、开展环境监理、排放标准的变化、环境管理要求的提高、验收监测等内容,为同类型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提供参考。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保竣工验收;要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1-0-01

Abstract: It is briefly analyzed the key points of hazardous wastes projects dur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 for the completion,which contraposed to the particularcharacteristics,including the scene investigation,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the exchange of emission standards,strengthen in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as well as acceptance check monitoring.Moreover, it is trying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reference for the same type.

Key words:Hazardous wast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mpletion acceptance;Key points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1],寻求合理有效的处置工艺,实现危废减量化,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危险废物处置关注的要点。目前,危险废物处置主要采用综合利用、焚烧与安全填埋三种方式。由于市场因素、现场环境局限等因素,建设单位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针对处置类别、总平面布置、三废治理措施、处置工艺流程、配伍参数及配套公辅设施等方面均可能发生一定变化,与环评阶段不相符,导致环保竣工验收可能无法顺利进行。因此,本文就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环保验收事宜,提出关注要点,以期对同类型项目的建设和验收过程具有指导意义。

1 现场初步勘察工作内容

根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勘查实际情况,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具体包括: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设备、处置类别、原辅材料用量、公辅设施、总平面图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是否与环评一致,在资料收集齐全后,经现场比对,并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2]要求,梳理对比分析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若存在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 通过环境监理进行全程监管

环境监理是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3]。虽然环保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32号),但鉴于危废处置项目污染类型复杂,排放特征因子可能涉及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污染物,工艺设备和过程控制与化工项目相似,因此建议开展第三方环境监理。在项目建设开展期间通过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比对环评中提及的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同时第三方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构建行之有效的沟通桥梁,促进建设单位更好地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后期环保验收顺利进行。

3 排放标准的变化

执行排放标准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排污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可靠性与长效性,也影响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有效性[4],故危废处置项目在验收过程,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有直接影响。如含铜蚀刻废液处置利用项目,2015年7月1日之前,废气污染物基本上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而后2015年4月16日,国家出台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准》(GB31573-2015),该标准中规定“铜化合物工业,包括以含铜废料等为原料生产硫酸铜等铜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碱式碳酸铜、氯化铜…及其他铜化合物的工业”适用于本标准,因此排放标准的变化,对此类型项目验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考核标准。在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原辅料情况,针对现有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污染防治措施长期有效运行,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以推进项目验收顺利通过。

4 环境管理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建设单位在危险废物贮存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内容。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要求不断提高,如3.21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针对危废贮存设施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须合法、完整,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废,应按规定,在稳定化预处理后存入危废堆场;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因此,作为危废集中处置单位,应在建设过程合理规划危险废物来料和次生危废贮存设施的能力,尤其是次生危废堆场的转移周期和一次周转量,这也是作为该类型项目竣工验收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此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故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周期和投产运行匹配性,确保项目验收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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