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春晖,李宁汀,宋 峰
(1. 自然资源部,北京 100835;2.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3.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遗产保护是世界遗产事业的核心,然而在实践中,世界遗产的保护要求却时常与属地的经济发展诉求相冲突,其中,世界遗产地内的业态作为旅游经济的重要载体,涉及当地居民、管理方、社会资本等多个行为主体,往往成为冲突的焦点。
业态是世界遗产地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各国根据各自国情,特别是各国遗产地自身的特征,针对遗产地内的经营活动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原则。美国荒野面积大、遗产地内人类活动少,其遗产保护管理模式基本上体现了没有人类干扰的“保存派”管理思想[1],对业态的限制较为严格。然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部分人口稠密的发达国家,推行严格的业态管控往往会遇到来自当地居民的阻力。因此,除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在遗产地的业态管理上更多兼顾当地经济发展[2-4]。不过,这类保护方式容易走向美国模式的反面,即过分纵容业态的自由发展,从而对遗产造成破坏,在这方面,国内国外已有诸多反面案例。
健康的业态管理需要平衡各方要求,使其得以可持续发展。1972年,巴西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此后这一理念进入了各学科的研究视野。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旅游”研究快速发展[5];201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正式提出世界遗产“可持续旅游”及相应的行动计划(WH+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