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朋朋
(福州理工学院,福州 350000)
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对个人破产制度掀起过一股热潮。近几年来个人债务纠纷数量飙升以及实践中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所表现出的缺陷使得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应越来越强烈。
1.1.1 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96条中详细规定了民事强制追偿债款、物品的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又明确规定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1.2 高消费限令
2010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可以禁止被执行人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若被执行人有违反上述规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3条等处以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其赋予法院对债务人的信息公开权和处罚权、对确有隐匿财产者固然是有力约束,但对确无财产者,这些措施将给其贴上‘逃债’或 ‘失败者’的标签,极大地削弱其继续努力工作的动力,而且实践中法院未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有效监督,我国以现金消费为主的现状使法院利害关系人都无法有效监督被执行人消费情况。
(2)参与分配制度的社会接受程度较差。就债权人而言,由于参与企业破产分配制度周期长、保障不高,债权人肯定选择对其限制少、保障更有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