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枪瞄准的竟是他

2019-02-16 14:51欧阳峰
方圆 2019年23期
关键词:热成像仪抚慰金赔偿金

欧阳峰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村民钟桂和好友夜间打猎,谁知误将看守鱼塘的老汉当成了猎物,猎物没有打到反倒打到了人。2019年6月3日,随着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落槌,该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夜间结伴打猎

2017年1月20日晚,月高风清。南京市溧水区的村民钟桂站在自家的院子内,举起自行组装的气枪,对准院子外一棵大树的枝头瞄准,“呯”的一声,树影摇曳,枝叶扑簌簌掉落在地上。钟桂不由脱口而出:“真是一把好枪。”

钟桂两年前迷上了野外打猎,虽然他明知法律禁止私人持枪,但還是在网上购买过一支气枪,偷偷使用了将近两年,感觉越来越不顺手。2017年1月中旬,他从网上购买了零部件,刚刚自行组装完毕这把气枪。它的外形与制式步枪相仿,由枪管、枪膛、击发、充气筒、枪柄等结构组成,可装填5.5毫米铅弹,通过压缩气体击发,射程达三四十米。为了便于夜间到野外打猎,他还购买了一部热成像仪。试完枪后,钟桂止不住内心的冲动,他打电话给住在同村的朱伟和倪斌,召集他们一起外出打野物。当晚21时许,朱伟和倪斌坐上了钟桂驾驶的越野车。

闻讯赶来的程妻邬燕茹号啕大哭说:“老头子,这是怎么回事啊?”不一会儿,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勘验,确认程大勇生前遭到枪击。数日后,法医鉴定作出结论,程大勇符合被枪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越野车沿着村里的水库边公路缓慢前行,周围密布着稻田和鱼塘。车内,钟桂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抓着气枪。倪斌手持热成像仪在副驾驶位,朱伟从后座向车窗外观望。21时10分,车子刚刚行驶至村口靠近小树林的路段,倪斌从热成像仪屏幕上发现了白色光斑,他兴奋地叫道:“停车,前方有目标!”“嘎吱”,越野车急刹车停了下来,朱伟和倪斌身体向前倾,车子稳当后,钟桂从倪斌手中接过热成像仪,麻利地安装到气枪上,摇开车窗,眯着左眼,举枪对着前方的黑影瞄准,“呯”的一声枪响,子弹急速飞出,紧接着前方传来“啊”的一声,随后“扑通”一下,似乎有人掉落在水里。钟桂心里一惊,喊道“不好,赶紧下车看看”。倪斌、钟桂和朱伟打开车门跳了下来,三人向前搜索,听到不远处有水泵的抽水声,原来附近有一处鱼塘。于是,三人沿岸仔细搜寻,夜晚的寒风吹皱了鱼塘的水面,却没有任何动静。

钟桂轻松地吐出一口凉气,匆匆驾车带着倪斌、朱伟离开现场,回家后,钟桂想想仍有一些后怕,将组装的气枪拆解后销毁。

( 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老汉丧命枪下

21日早晨,空气中裹着一层薄薄的云雾。有人路过鱼塘时,远远看见水面中央浮着一个背朝上的人,喊了几声不见应答,遂大声呼叫。闻讯赶来的几个村民,将鱼塘边的乌篷船划到中心,用划桨将人翻了过来,认出竟是住在小树林附近的村民程大勇,两眼翻白,已经没有呼吸。鱼塘就是他家开挖养殖的。程大勇刚过了60岁,身体和水性都很好,怎么会死在水里呢?村民们当即报警并通知家属。

闻讯赶来的程妻邬燕茹号啕大哭说:“老头子,这是怎么回事啊?”不一会儿,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勘验,确认程大勇生前遭到枪击。数日后,法医鉴定作出结论,程大勇符合被枪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警方查明,程大勇遇害当天,在自家鱼塘清塘打鱼,因为白天未将水塘中的水抽完,担心水泵被人偷走,程大勇在晚上带着被子到水塘边临时搭建的鱼棚看守。调取公路的监控录像,停留在小树林路边的越野车出现在视野,与程大勇被枪击的时间段非常吻合,根据车牌号码,确认车主正是钟桂,曾因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受过治安处罚。于是,办案民警火速赶往钟桂家中,在牌桌上将钟桂捉拿归案。钟桂承认开枪的事实,辩解说:“我不知道打死了人。”

2018年6月1日,钟桂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钟桂上诉后,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大勇殁年62岁,其在生前除需赡养80多岁的老父亲外,因其属入赘邬家的上门女婿,根据乡规民俗,他还要承担赡养岳母王正英的义务。另外,程大勇与妻子邬燕茹育有三个女儿。因此,其享有民事权利的直系亲属共计六人。检察机关在对直接侵害人钟桂提起刑事公诉时,征求死者亲属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邬燕茹等亲属认为,程大勇遇害,因涉及钟桂和朱伟、倪斌的共同侵权行为,刑事案件与民事侵权出现交叉,故在钟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邬燕茹等六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刑民分开赔偿

钟桂被判刑入狱不久,邬燕茹等亲属将钟桂和倪斌、朱伟同时告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

2019年1月初,合议庭前往钟桂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围绕程大勇死亡是否系钟桂和朱伟、倪斌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进行激烈辩论。

邬燕茹等六原告诉称,三被告相约打猎,钟桂负责开车,倪斌、朱伟负责用热成像仪对着车外寻找猎物。没有倪斌、朱伟的帮助,就没有钟桂后续开枪射击的行为。同时,三被告均是案发所在地的村民,对当地环境并不陌生。当晚月光明朗,三人并没有到了老眼昏花的年纪,均应能够看见身旁有水塘,并听到现场水泵的抽水声,显然能够判断出周边有人劳作的动静。倪斌发现了“猎物”后,钟桂随即瞄准开枪,倪斌、朱伟不加任何制止,放任钟桂射击击中被害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三被告相约外出打猎,到“猎物”出现这段时间,三人一致行动,分工明确,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钟桂开枪射击后,三被告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击中了受害人,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但三被告没有报警或者抢救受害人,而是逃离现场,放任了程大勇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钟桂对其鲁莽行为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他向六原告表示道歉。但提出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仅对六原告因程大勇被枪击死亡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即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误工费等,予以赔偿。

倪斌当庭把责任完全推给了钟桂。他答辩说,三人不构成侵权行为共同体。案发当天打猎,是钟桂发起并邀请了倪斌和朱伟,无论是驾驶车辆、枪支等设备的准备,还是地点路线、时间都由钟桂选择,直接打中程大勇的气枪也是钟桂全程手持,在整个过程中,倪斌仅是陪同打猎,从未接触过枪支。同时,倪斌之前也没有打猎经验,不懂得如何使用和观察热成像仪,是钟桂在车上简单介绍才稍作了解。其观察到白点后,将热成像仪交由钟桂,钟桂接过热成像仪安装在猎枪上射击。因此,倪斌并没有实施任何直接侵权行为,没有起到促进和帮助的作用,也未增加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风险。另外,程大勇被开枪击中后,倪斌并不知情,倪斌下车查看后无法确定钟桂是否打到受害人。且从事后确认的情况看,子弹直接打中了程大勇的脑袋。受害人直接死于颅脑损伤,没有救助的可能性。

朱伟同意倪斌的辩解,补充道,三人外出打猎行为应当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实际侵权人钟桂负责,不应由朱伟、倪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持枪打猎的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钟桂、倪斌和朱伟三人在群众正常生活的地区打猎,倪斌持热成像仪发现白色光斑并告知钟桂,在钟桂开枪射击前,三人均应观察周围环境并相互提醒是否会误伤人员,但三人并未尽到注意义务;钟桂开枪射击“猎物”后,倪斌、钟桂和朱伟先后下车查看,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射中了受害人,在此情形下,三人应当报警或抢救受害人,但三人均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是逃离现场,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倪斌、朱伟的过错程度,钟桂承担50%的过错责任,倪斌、朱伟共承担50%的责任,分别对程大勇被枪击死亡产生的损失,给予六原告25%的赔偿。

2019年1月8日,一审判决认定邬燕茹等原告因程大勇死亡造成經济损失 87万元。钟桂因受刑事处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86万元,其余损失83.2万元,由倪斌、朱伟各赔偿25%即分别赔偿20.8万余元。

终审尘埃落定

邬燕茹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邬燕茹等六人上诉称,本案是民事纠纷,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钟桂、倪斌和朱伟是侵权行为共同体,应依法改判由钟桂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7万元,倪斌、朱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倪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让倪斌和朱伟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比例明显过高。首先,倪斌没有实施导致程大勇死亡的侵权行为。仅按照钟桂要求观察并告知热成像仪上有白点这一客观事实,该行为并未对程大勇的死亡造成侵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且倪斌并无打猎经验,无法判断白点是否为猎物,此后钟桂根据自己经验判断为猎物,并开枪射击。在钟桂开枪至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倪斌不存在主动、积极的推动和帮助行为。其次,受害人死亡与倪斌之间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倪斌将热成像仪出现白点这一客观事实告知了钟桂,并未对被害人的生命权构成侵害。且倪斌并不知晓白点是否代表猎物,此后是钟桂判断白点为猎物并决定开枪射击。受害人直接死于颅脑损伤,系钟桂枪击所致。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侵权行为是钟桂开枪射击,并非倪斌的行为。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钟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并未认定倪斌需要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倪斌承担25%的侵权责任与自身的行为作用不符。

倪斌在上诉中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赔偿金额有误。认定王正英为法定被扶养人有误。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王正英并非程大勇的近亲属,且程大勇入赘为农村风俗,并不能产生对岳母王正英的法定扶养义务,王正英的法定扶养义务仍然应当由其女邬燕茹承受。同时,一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有误。程大勇与其父亲均为农业户口,应当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基数,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一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系重复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死亡赔偿金。我国有关立法属于扶养丧失的损失赔偿类型,故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在认定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又认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

二审经过开庭审理,归纳出五个争议焦点。第一,钟桂是否应当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一审法院判决倪斌承担25%的责任是否适当;第三,一审法院计算王正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第四,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适当;第五,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构成重复主张。

二审审理认为,钟桂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刑事法律针对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有特别规定,因此,程某死亡属于钟桂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其赔偿范围应当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第138条第2款、第155条第2款规定,因刑事案件被害而造成损害,无论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都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故钟桂本案赔偿范围不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对钟桂应负赔偿数额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故邬燕茹等六人要求钟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倪斌承担25%的责任是否适当。本案中钟桂、倪斌、朱伟三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仅是其各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故应当根据其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及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邬燕茹等六人以其三人为行为共同体、属于共同侵权为由,要求改判其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倪斌的责任问题,倪斌参与三人持枪在群众正常生活地区进行打猎,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倪斌自称无经验,通过热成像仪发现白色光斑后告知钟桂,亦未提醒钟桂应仔细观察、注意是否会误伤到人,事发后亦未实地查看和报警,逃离现场,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5%的责任,基本适当。

关于计算王正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本案中,程大勇入赘邬家,按农村风俗其具有赡养岳母王正英的义务,一审法院支持王正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故对倪斌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适当。溧水原县制已全部撤县设区,一审法院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现行司法政策,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本适当。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构成重复主张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上法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可同时主张,本案一审支持邬燕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法不悖。

6月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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