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涛,刘 伊,苏巧莲,王清磊,杨作强,王 伟,袁隽明,冯泽永
(1.国药东风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湖北十堰 442000;2.国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湖北十堰 100029;3.湖北省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42000;4.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400016)
我国的医生集团是从美国引入的舶来品。美国对医生集团监管的法律主要依据斯达克法(Stark Law),由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主要从医生准入许可、医疗行为的监督及医疗纠纷中的责任判定几个重要方面进行监管规制[1]。在我国,虽然医生集团的规范名称、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方式、内部治理、解散、破产等重大问题均无明确法律规定[2-3],但医生集团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本质上仍属公共服务,社会性、公益性较强,事关百姓民生,因此,有必要对医生集团进行监管。但如何平衡严格监管与不阻碍其健康有序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行业监管部门必须要深入思考的问题[4]。尤其在我国正大力推行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以政府监管为主,匹配行业自律,以恰当的监管方式和力度促进医生集团持续健康发展,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5-6]。
医生集团服务经营地域广泛,突破了区域限制。现行监管手段对医师注册实行一次注册、终身有效,未建立类似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校验的制度。医生执业地点注册、备案制度呈逐步放开政策趋势[7]。医生集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