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天永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了结的。面对将要破产的企业,税务机关往往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看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如若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就产生了税收债权。而对于破产企业来说,还存在着大量的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如何在企业清算时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利益就成了破产企业债权人最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就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利、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及受偿进行剖析,以供参考。
南通明德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经法院裁定破产,季风华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为95218488.43元。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1月20日,江苏国税局稽查局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明德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16年2月27日,经江苏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江苏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苏国税稽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南通明德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南通明德公司以虚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依法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18547251.98元的处理决定。
2016年1月27日,季风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8月23日,季风华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徐鼓检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表明江苏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控诉机关指控季风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要和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