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可连续计算

2019-02-18 22:45:19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9期

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九)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日,廖某入职A劳务公司,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工作。廖某工作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9月7日,工作岗位由促销员调整为销售主管。2015年1月1日,C股份公司(廖某原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发起人之一,出资比例为51%)又与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不变,仍然负责管理川东北片区销售业务,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2017年9月20日,C股份公司以提效和整合为由,将廖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岗。廖某不服调岗决定,未到新岗位报到。C股份公司遂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3日,廖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C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32.41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追加A劳务公司和B投资公司参与仲裁。

|处理结果|

裁决C股份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32.41元。

|案例简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廖某自入职以来,虽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被派遣到B投资公司工作。C股份公司成立之后,又被转派到C股份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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