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的收益分配机制

2019-02-18 01:15彭小兵朱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合作博弈农业保险收益分配

彭小兵 朱江

摘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是金融支农的优化模式,在此模式下,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博弈不仅能提高整体收益,并且根据Shapley值分配原则,农户、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各自的收益也能得到提高。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因缺乏谈判力而面临利益被瓜分的风险,进而可能会退出参与或抵制合作;为了促进合作联盟的形成与稳固,一个可行的解决思路是政府制定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实施保费补贴,引导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保证农户的收益;同时,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通过委托代理形成合作关系,并使用Shapley值分配原则来确定代理费率并签订合约。

关键词:农村信贷;农业保险;收益分配;合作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58;F840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9)02000113

一、问题提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在中国,由于收入偏低,农户普遍缺乏资金,农业的发展亟需金融机构的外部资金支持,而农村信贷是农户在正规金融中最为直接、简便和最为广泛的资金获取方式。然而,信贷约束或者说惜贷现象是中国农村金融运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支持很难满足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生活性资金需求。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客观现实。王珏认为其原因是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影响强烈、投资收益预期变数较大、农业市场商业化程度低等特征,信贷机构选择农业放贷就意味着选择高风险低回报[1]。刘成玉等认为农业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结合,面临着自然和社会的双重经济风险,这也是造成农村信贷风险和信贷约束的重要原因[2]。这种惜贷现象制约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例如,余泉生测算出,信贷约束程度越高,农户福祉越低,信贷约束强度的增加会造成农户的生产收入、非基本消费支出和一般资产较大幅度减少[3]。

发展农业保险是金融支农的另一个重要途径。Goodwin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有整体上的经济支撑作用[4];Wenner指出农业保险通过帮助农户在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再生产、促进农户采用提高产量的革新技术和提高金融中介的贷款意愿,大大降低了农业风险。但同样,当前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遇到了诸多障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5]。庹国柱指出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更容易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在中国小规模农业家庭经营情况下,农户数量多且高度分散,保险公司要直接与之洽谈保险合同则会很大程度增加其交易成本,农业保险在微观经营层面会遇到困难[6]。

总之,作为农村金融的两大基石,尽管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对于支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意义重大,但由于农业生产具有高自然风险、周期性、季节性的特征,并且中国农户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各自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尚未發挥出应有的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作用。

不过,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具有业务上的互补性,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结合能否促进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进而从整体上提升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探索建立涉农信贷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凸显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结合已经成为构建农业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创新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是否是一个更有效的金融支持模式以及究竟如何互动,既取决于银保互动的整体收益能否高于传统的农村信贷模式,又取决于银保互动能否同时增进农户、农村信贷机构和农业保险公司这些参与者各自的收益。

二、文献回顾

国内外的多数研究表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效益,二者的互动可以整体上实现农业融资效率的帕累托改进。Pomareda研究了巴拿马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农村信贷机构不但可以通过农业保险机构得到风险补偿,同时还能通过保险贷款得到额外的收益[7]。Binswangger 认为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替代品,使农村信贷能得到风险补偿,进而提升农村信贷机构的放贷意愿[8]。刘祚祥等认为,农村信贷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这一方面使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得以降低,另一方面分担了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且二者的信息共享减少了农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9]。张浩等指出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主体均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并探讨了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的机理[10]。王戈峰则指出,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风险等方面非常相似,二者在农业金融产品设计、客户信息资源利用、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合作互助的平台基础[11]。

最近几年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关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绩效的实证研究。刘祚祥和黄权国在修正的S-W模型中引入农业保险,证明农业保险降低了农村信贷配给,扩张了农村信贷规模[12]。冯庆水和黄艳宁使用三阶段DEA方法对31个省份2009—2012年的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3]。潘明清等认为农业保险能够转移银行的坏账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使银行资产收益率得到提升,提高银行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积极性[14]。叶明华和卫玥通过建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贷款的向量自回归模型进行检验发现,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在短期波动上存在互动效应,农业贷款整体上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增长,而农业贷款的波动与保费弱相关且其影响效应存在一两年的滞后性[15]。前述研究证实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促进了彼此的发展,并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有研究认为目前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并没有显示出明显的相互支持的作用。例如,方首军等的研究指出,从时间序列上看,中国的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二者对彼此没有显著的影响[16];祝国平和刘吉舫使用全国227个地级市的数据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并没有发挥出为农业信贷风险提供保障的作用[17]。

总的来看,目前关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的研究主要是关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之间的相互促进效益方面,且研究目光多集中在作为金融服务供给方的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身上,而对作为金融服务需求方的农户,学术界关注较少,尤其是对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如何保障农户收益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对于如何分配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收益也缺乏一个明确的原则和方法。事实上,笔者调查发现,涉农信贷与农业保险之间的合作要实现其价值还需要农户的认同和参与。换言之,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互动需要农户参与且构成合作博弈,才能促进整体效益,且合作博弈要稳定存在同时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分配机制来保证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收益都得到增长。但农户何种情形下会参与?怎样的收益分配机制才能保证农户、信贷机构、保险公司的整体收益,以及各自的收益均能够得到增长,进而合作博弈能够稳定地存在并实现均衡?基于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将农户、信贷机构、保险公司纳入一个合作博弈框架下来讨论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中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整体合作收益的变动问题,基于Shapley值分析法确定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收益的分配原则,论证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中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二者相比于传统农村信贷模式的收益变动以及农户的收益变动情况,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并据此提出优化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结构的政策建议。

三、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其互动的发展现状

(一)农村信贷发展现状

21世纪以来,农村信贷发展比较迅速,2000—2016年间,农业贷款余额由049万亿元增长到366万亿元,17年间增长75倍;然而,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自2003年以来总体处于一个下滑的趋势(见图1)。与此同时,中国农村信贷仍然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问题,农村信贷供给缺口较大。程郁和罗丹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百村金融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有借贷需求的农户占比超过70%,其平均信贷缺口为4 420元,经测算,农户有5672%的贷款需求未得到满足[18]。农村信贷配给或者说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和农户的低收入使得对农贷款面临极高的风险。寻找农业生产风险控制或风险转移的方法是解决农村信贷配给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如图2所示,2000—2006年,农业保险保费年均增长率为195%,而2007—2015年间农业保险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856%。自2007年以来,农业保险得到了跨越式的增长。据笔者分析,这主要是由于2007开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与此同时,农业保险的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00—2015年农业保险年均赔付率高达70%。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受制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和相对低收入特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很难通过提高保费弥补他们面临的偿付风险,农业保险供给受到了极大的抑制。为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政府应当保持政策支持力度,创新支持方式;另一方面,寻求降低农业保险供给成本的方法也是重中之重,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是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

(三)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发展现状

现行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互动,主要是将农业保险引入农村信贷中,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功能来减少或消弭因农业生产的特质性风险而导致的农户的风险损失,或者直接为贷款保险,从而间接或直接降低信贷机构的农村信贷风险。具体模式主要有三种:(1)广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农业行业协会”的成员,对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协会成员提供5%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这一方面促进了保险需求,另一方面当农户遭遇保险事故而无力还款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款来保证贷款的归还;(2)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即银行设置准入限制,只对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农业贷款,强制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同时政府给予农户保费补贴;(3)安徽的“贷款损失保险+信贷”模式,其核心是对大额农业贷款提出附加条款,即强制要求贷款申请额超过3万元的农户为申请的贷款购买贷款损失保险,并由银行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动的整体收益变动

现行的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的广东、新疆和安徽模式蕴含的博弈机理是:其一,对信贷机构来说,与保险公司的互动能够使对农户的贷款得到风险保障,当农户遭遇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够保证农户灾后仍然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贷机构对农户的贷款风险大为降低。其二,对保险公司来说,信贷机构给予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以贷款利率优惠,这能够激励有借贷意愿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贷款信贷审查中或直接要求购买贷款损失保险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其三,对农户来说,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贷款农户需要支出额外的保险费,然而这使得农户的生产或其贷款得到了风险保障,也能够激励信贷机构的农业放贷积极性,农户的收益可能增加也可能受损。当然,农户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这个模式中来规避可能的损失,如果参与成本大于收益,农户可以选择不要求向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的信贷机构进行贷款;如果参与成本小于收益,农户就会选择向保险公司合作的信贷机构申请贷款。此外,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给信贷机构进行代理,保险公司就可以利用信贷机构的网点优势和对农户的信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獲客成本,克服微观经营困难。

总的来看,一方面,如果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各自单独经营,则意味着农户不申请贷款也不购买保险,农户的生产得不到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也不能从经营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上获利;而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农户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也因开展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而获利。因此,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单独经营的利益之和低于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能够提高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农户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来保证收益不受损。即使农户的借贷行为和购买保险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改变,如果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达成更深入的合作,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委托给信贷机构代理,保险公司也能利用信贷机构的经营网点和信息优势来降低成本。显然,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整体的合作收益大于传统农村信贷模式下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收益之和。

因此,在适当的制度约束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可以视为农户、信贷机构及保险公司的一个合作博弈过程,三者的合作可以提高整体收益。使用Shapley值分析法可以对三者的联盟收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也可以比较传统农业信贷模式和“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各参与方可得收益的多寡。如果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能够保证各参与方的收益都大于在传统农村信贷模式下的收益,则说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是一个更为优越的农业金融支持模式,并且能够稳定地运行下去。

五、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参与方的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前文的讨论结果,相比传统农村信贷模式,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中,通过合理的分配,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都能够实现收益的增长。合作博弈过程中产生的总收益是根据参与方对联盟贡献的Shapely值来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一旦由此确定就应当以合同(农户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保障三方的意愿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能够强制执行,这样整个合作联盟才能稳定地存在。由于贡献难以直接量化评定,分配方案(贷款利率、保险费率和委托代理费率)实际是由三方谈判决定。

然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即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户生产规模小且是分散经营的,农户在这个合作联盟中并没有与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进行谈判的力量,收益的分配主要由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来进行洽谈,合谋问题就有可能发生,这就难以避免农户利益受损问题的存在。久而久之,农户不可能不察觉,于是可能选择退出参与,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互动的稳定机制就会被打破。对此,在探讨如何分配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收益的现实方法过程中,一个可行的思路就是先通过一些条件来保证、激励农户参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然后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博弈的收益分配就可以简化为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两方博弈的收益分配。

当β的值在式(26)所示区域之外时,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一方的收益就将因联盟而受损,合作联盟因此不能形成,双方都不能获得合作产生的额外收益,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此,β的值必然处于式(26)所示区间之内,此时,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都能因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动而获利,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通过谈判在这个区间内来商定代理费率,根据各自对联盟的贡献,保险公司争取尽可能低的代理费率,信贷机构争取尽可能高的代理费率,二者在谈判中取得平衡。在得到平衡的代理费率后,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通过签订正式合同把代理费率固定下来。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表明,通过订立规范的农户与信贷机构间的借贷合同、农户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来进行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互动,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能够形成合作博弈的局势。相比传统的农村信贷模式,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这种合作博弈形式不但能够提高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三者的整体收益,并且通过按贡献分配的Shapley值分配原则,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各方都能够得到额外的收益,因而合作博弈可以达成内部的均衡。由于合作联盟存在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贡献也难以量化评定,实际的收益难以按照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只能通过谈判进行博弈。在此过程中,农户由于小规模分散经营而缺乏与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博弈的力量,因而农户的利益可能受到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侵占,如果在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下农户的收益相比传统信贷模式下更低,农户就会退出参与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模式,原本因合作而达成的帕累托改进就无法实现。这时,就需要引入政府的干预来保证农户的收益不受损。在此基础上,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Shapley值原则进行合作收益的分配,这样三方仍然可以达成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合作博弈。这些研究结论对于推进农业金融支持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首先,规范农户与信贷机构间的借贷合同、农户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合同的条文进行审查,保证合法合规、权责清晰。在訂立合同时,必须要求各方明晰合同的重要条文,保证合同是各参与方,特别是农户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政府应当为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互动提供优惠政策,比如对银行代理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代理费收入、对由银行代理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提供税收优惠,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达成农业保险的委托代理关系。

最后,为了保障农户的利益,一方面,政府可以为购买保险的农户提供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和保费补贴来直接降低农户的融资和保险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培育农村合作社、引导和鼓励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户能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更高的市场地位和更合理的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此外,通过加大宣传和试点推广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引导农户参与银保互动,也是更广泛地提高农户福祉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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