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树杰 马爱萍
(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伴随家事审判改革,近三年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本土问题探讨、域外经验介绍和改革成效总结均有涉及,试点法院的改革举措亦不乏创新之举,但总体上缺乏系统性设计。理论研究成果集中于家事审判宏观层面的分析,如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路径等,微观层面具体机制、制度构建的成果阙如。面对改革实践的不足与理论研究的缺位,从微观层面对具体制度展开理性分析对程序设计的科学性是必要的。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作为构建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旨在把法官诉讼调解的权力转介给其他调解组织或人员,其理论基础是委托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 号,以下简称《深改意见》)第10 条明确“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但委托调解在操作层面如何进行并没有相应制度安排,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即对该问题的初步探索,因而从制度的视角研究该机制是为本文的中心。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委托调解未作规定,但早在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作了规定,只不过实践中作用有限。《深改意见》重提委托调解,其必要性应在新的语境下展开分析。
家庭文明建设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