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文
(1.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2.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我国自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以“行政主导、社会动员和制度建构为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1]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价值亦为人们所认知,“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以及政府保护基本人权、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的重要举措。”[2]相较于日本、韩国等国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起步较晚,但自此运动兴起就备受学者们的关注。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把“文化自觉”①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周星认为“应该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一些项目那样,既借助中国政府的行政支持,又深入扎根于中国的地方社区,目标是促使这些地方社区最终能够自主地担负起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3],地方社区的自主保护是“认识文化的自觉行动”[4]。由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文化”特性也成为学者们探讨的话题之一,我国2011 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传承性和整体性原则,很多学者提议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它的产生环境一同保护,如果“忽略了它与存在环境的血肉联系,我们保护这部分遗产的初衷有时不可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5]。进而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