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辉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0092)
近四十年来,中国行政法治理论和实践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行政法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已基本确立并逐步完善。但行政法治整体上仍存在价值与规范、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割裂与冲突,行政法教义学发展的不充分阻碍了法律共同体和法律共识的形成,行政法理论研究难以贡献一套有效的法律知识体系,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法律适用的安定和稳定亦不充分,因此行政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之间良性互动尚未形成。本文旨在对行政法教义学的内涵和意义进行建构,并对行政法教义学现实困境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期待以行政法教义学发展促进行政法治完善进行初步的理论尝试。
行政法教义学是法教义学之于行政法部门的运用,法教义学理论及学说滥觞于德国①部分学者将罗马法时代对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认同与依赖,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对于《国法大全》的注释认定为法教义学的理论最早渊源,并未进行严肃学术考察和论证。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基于中国法治发展的问题驱动,近年来法教义学开始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研究论题或者基于法教义学的本体范畴的基本问题,或者基于法教义学方法在具体部门法领域的运用②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