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达
(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2017年4月,国家某银行销售30 亿虚假理财产品的“飞单”事件曝光,这是近年来银行业理财合同纠纷频发的集中缩影。我国目前对经济纠纷的涉刑案件审理尚未形成统一实践,如何在民刑交织的法律关系中寻求破题,既是习近平同志强调的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也是维护经济活动中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因此,笔者从民刑交叉的分歧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寻找弥合该冲突的解决路径,为银行业理财纠纷的涉刑案件审理及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2017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选择类目“涉经济犯罪”,共有该类民刑交叉的纠纷245 起,其中大部分案件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仅有12.9%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裁判的路径与标准极不统一。
经济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指先审理刑事犯罪,再审理所涉的民事问题,或在审理刑事犯罪时附带审理民事问题,在此之前不单独对其中的民事问题进行审理判决。[1]司法实践通常表现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主要依据有1998年《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涉刑规定》)、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非法集资意见》)、201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些司法解释适用于包括银行业理财合同在内的经济纠纷的民刑交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