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哲,丁俊文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标志着以“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为主要建构目标的监察体制改革已步入全面深化阶段。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纪委谈话”得以通过监察法定化上升为“监察谈话”(1)纵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工作的具体实践,可窥见“纪委谈话”存在诸如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调查谈话、审查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出于讨论的便宜,本文所称监察谈话,仅指监察机关基于现行《监察法》第19条、第45条之规定而进行的法定谈话。。伴随着纪委谈话在合署办公模式下的存续,监察谈话得以与纪委谈话“并驾齐驱”,反腐领域的谈话体系由此形成“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二维共治格局。不过,由于当前《监察法》对监察谈话作出的规定较为粗略,关于监察谈话的基础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2)就目前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就监察谈话的部分制度设计展开少数探讨,例如,有学者基于谈话提醒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明确《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适用条件,指出将提醒谈话、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亦有学者基于监察谈话的法定化,指出其是一项贯穿于监察活动始终的制度,兼具监督、调查和处置功能。参见董开星.浅议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02-13(8);金成波,张航.“谈话”制度的三个监察功能[N].学习时报,2018-08-20(3).,不能完整解答有关监察谈话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