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证研究
——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为例

2019-02-19 03:10:24宋伟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宋伟锋

一、导 论

(一)研究价值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搭建国际贸易合作新平台,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中国智慧。截至2018年底,我国与25个国家或地区达成17个自贸协定,建立82个境外合作区。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贸易额达1.27万亿美元。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哈合作区”)是我国唯一的跨国境经济合作区,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著名的丝绸之路就是通过霍尔果斯口岸进入中亚的。截至2018年7月,中哈合作区贸易额265.27亿元,年均增长238.13%。

“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关键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动力,法治是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有序推进的基石。中哈两国联手打造中哈合作区,发展投资贸易,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哈合作区的法律秩序,2015年2月16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哈合作区的专门司法机关成立,对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正式行使刑事管辖权(包括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批准逮捕、起诉、刑事执行监督等业务),有力保障中哈合作区商户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中方对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行使刑事管辖权,事关国家司法主权及法治环境的营造;事关投资者及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事关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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