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
法律本来就是一种体系性存在,然而,很多人在思维中对法律体系、体系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并不重视。整体观之,中国人似乎更加重视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方式的使用。论说,在整体之中应该包含着体系,因而在解释法律的时候,运用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方法实乃应有之义。可是,面对整体性的法律以及惯常使用的辩证思维,“依法”“合法”名义下的绝对化思维有蔓延之势。从表面上看,体系思维、体系解释和死抠字眼机械执法、司法的思维方式,似乎存在着难以兼容的“矛盾”冲突,不应该同时出现在人们的思维过程之中。可人们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是,整体性的法律原本应该是体系性的法律,无体系的整体必然是杂乱无序的。然而,人们意识到,在诸如“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中,整体与体系在含义上存在区别。一般而言,整体以要素为构成对象,而中国传统的整体思维是一种粗犷思维,多数情景是把复杂要素确定为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然后在两要素间进行关系思辨,很少对构成整体的要素,进行细致、严密的逻辑论证。“体系”是一个由逻辑要素构成的整体,如果不重视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塑造,所谓的“整体”思维极易出现碎片化。法律本来就是体系性存在,但由于人们既没有在构成法律整体的要素间建构逻辑关系,也没有在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间预设法治逻辑及思维规则,致使法律的意义随时在整体思维中产生“重点”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