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雪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25)
为实现劳资利益平衡,保障劳动合同中双方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但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希望通过人员结构转型、裁员等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降低劳动力成本,优化人力资源。而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薪酬等劳动合同要素条款的变更往往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无法穷尽客观情况,遂产生诸多劳动争议。
以陈某诉某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为例,在此案中陈某于2015年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陈某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公司根据业务管理和人员调整需要,将陈某从现工作地上塘分部调岗到坑梓分部。两地均在深圳市,但距离50公里。陈某认为自己和公司未协商一致,以公司的调岗行为违法拒绝调整,并继续在原工作地工作。公司以陈某旷工为由辞退陈某。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终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均在该市行政区划内,公司的行为合法。公司根据经营必要性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系企业行使正当的用工自主权,陈某未到调整后工作地点报到构成旷工,故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合法,陈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