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若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兴起的一种违法犯罪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套路贷”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持有形式上合法的合同、借条等文件,并结合对受害人威逼恐吓甚至非法拘禁等暴力讨债行为,使得受害人惧于也难以维权。最高院及浙江、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通知,对“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但都较为原则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探讨来明晰“套路贷”犯罪的本质。
2015年起,被告人朱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程某、袁某某、吴某某、汪某某、顾某某等七人,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租用上海市中山北路某处房屋,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资金借贷业务。朱某系团伙实际负责人,其他被告人均听从其安排和指挥。李某某、程某根据朱某安排充当资金出借方和讨债等,袁某某、吴某某、汪某某主要负责为借款客户拉征信情况、办理信用卡、陪同借款客户看房、上门讨债,顾某某根据朱某授意对借款人名下房产进行非法网签锁定、协助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协议、看房和陪同讨债等。该团伙与天甘公司、怡智公司一起从事类似的非法放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