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娟,胡敬鑫
(1.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2.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山西 太原 030045)
西方一些国家在很早的时候,已经开始着手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工作,有了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对技术侦查措施概念进行界定,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和成熟的理论。本文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依法审批后,在某些案件侦查中使用特定方法、技术、设备开展侦查活动的手段。其包含的特征如下:
隐蔽性是技术侦查措施最突出的特征。所谓隐蔽性,是指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秘密进行,被侦查的对象没有任何察觉,通过不被犯罪嫌疑人知晓的侦查方式获得其犯罪证据。技术侦查措施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是其具有隐蔽性特征。隐蔽性主要体现为两方面,其一是方式的隐蔽,其二是措施使用者身份的隐蔽。方式的隐蔽,是指在侦查中会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手段,但每种手段都处于隐蔽的状态,包括使用科学技术手段,让侦查活动处于保密的状态。身份的隐蔽,是侦查人员以不暴露自己身份的形式实施侦查活动。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具有隐蔽的特点,因此,当事人不会察觉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即使当事人发现这些侦查行为,但由于其是依法进行的,当事人也必须接受,这体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强制性。因此,强制性的特点,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未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