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明婵 刘 霞
(作者单位: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镇低效用地内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可将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各地在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时,基于上级城镇低效用地认定依据,还综合考虑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空间布局、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状况、重点发展项目等因素,如江苏省无锡市提出产出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及原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再开发范围,而安徽省将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及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纳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