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成
语言与思维的关系一直是众多哲学家、语言学家关注的问题,一直未有定论。正如“语言与思维,言语与思维的相互关系问题,是属于最复杂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列的”。①[苏联]鲁宾斯坦:《论语言、言语和思维的问题》,东 海译,《语言学译丛》1959年第1期。一些语言学家提出“萨丕尔—沃尔夫假说”。这一假说的“学名”叫做“语言决定论”“语言相对论”。“决定论即语言决定思维;相对论即思维相对于语言而存在,语言不同的人,思维亦不同。”②[美]沃尔夫:《论语言、思维和现实——沃尔夫文集》,高一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译序。“语言相对论原则(linguistic relativity principle),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使用明显不同的语法的人,会因其使用的语法不同而有不同的观察行为,对相似的外在观察行为也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作为观察者他们是不对等的,也势必会产生在某种程度上不同的世界观”;③[美]沃尔夫:《论语言、思维和现实——沃尔夫文集》,高一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6页。还有一些自然逻辑学家认为:“观念的形成是一个独立的过程,称为思维或思想,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与具体语言的特征无关。”④[美]沃尔夫:《论语言、思维和现实——沃尔夫文集》,高一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19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语言与思维是相互独立的,思维并非取决于语法,而是取决于逻辑或推理的法则;还有一些语言学家认为,语言与思维是彼此独立但相互影响的。如“思维是在自己的领域内产生的,然后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语言不仅在表达思想中是必要的,而且是思维过程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在语言之外进行思维,也不能在思维之外运用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