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下电子证据中的最佳证据规则

2019-02-19 06:29:53崔雪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信息

崔雪丽

伴随着大数据(big data)、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等新型互联网技术的诞生与运用,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而信息时代下的互联网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与快捷时,也彻底地颠覆了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达到7.72亿人,仅2017年1年就新增用户量4074万人。网络用户使用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55.8%,比上一年提高了2.6%。在互联网用户和使用量高速增长下,与互联网相关联的各种新兴产业也迅速地发展和崛起,微信、支付宝、电商等一大批信息、电商服务平台都高度依赖互联网运营。然而,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也同样如此。在互联网大量运用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侵权和刑事犯罪也孕育而生,而网络技术与传统犯罪的结合使得网络犯罪被害人群更为广泛,案件侦破难度显著增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更加巨大,如电信网络诈骗、黑客篡改、窃取用户个人信息与现金,等等,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破坏相对于传统犯罪更加突出。因此,电子证据作为打击新兴网络智能犯罪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过去传统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是提供证据的“原件”,而依靠网络传输,电子物理介质贮存的电子证据是以虚拟的二进制数字编码为核心,需要通过特定技术辅助和处理才能转换成人们器官可感知的视听文件,因此,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不能兼容电子证据,亟需做出新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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