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春
(华侨大学,泉州362021)
“协商民主”一词是地地道道的 “舶来品”,上个世纪80年代在西方政治学界产生,后于2002年由哈贝马斯传入中国。产生以来, “协商民主”日益成为国内外政治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性问题。自从在中国落地后,大量的研究著作、论文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学者们对其内涵、效用以及对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性意义都做了大量的考察、评述。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是对西方盛行的自由主义民主缺陷的回应与纠偏,也是西方学者用古希腊尘封的民主元素对现代民主的充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由哈贝马斯、罗尔斯等人的哲学辩护和论证性反思, “协商民主”逐渐受到人们的推崇,成为与自由主义理论相较量的理论新宠。本文将以协商民主的产生、发展和传播为讨论背景,揭示中西方语境下 “协商民主”涵义的迥异,并进而探讨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对于 “协商民主”的 “工具性价值”与 “目的性价值”的二元论 “道术分野”,最后将以十九大所提出的 “新时代”为视角探究当前中国发展协商民主 “工具”与 “目的”的耦合。
20世纪80年代,美国克莱蒙特大学约瑟夫·毕塞特教授在 《协商民主:共和政体的多数原则》中首次提出 “协商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一概念。他认为,传统的 “票决民主”并不能真正保证政治秩序的合理性,沉迷于以纯粹选举为目的的 “精英统治”会导致 “多数人的暴政”,这样反而将大众排斥在民主秩序之外,从而损害了理应推崇的 “多数原则”,也会使民主体制的价值权威黯淡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