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俊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鉴定意见质证是鉴定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是根治重复鉴定的良方,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鉴定质量明显有所提升,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明显增多,鉴定意见质证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质证的问题。归纳这些问题,并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才能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12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实践中,法院作为委托人时,司法鉴定科的工作人员将未质证的、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鉴定材料移交给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形比较常见,有的工作人员甚至让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明显不符合《通则》规定。根据鉴定材料的重要性,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影响鉴定意见真实的鉴定材料,如权威机构做出的检测报告、气象部门提供的平均温度、种植面积。第二类是与鉴定意见相关,但无实质影响的鉴定材料,如当事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照片。未质证的鉴定材料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特别是第一类鉴定材料,不管是法官还是司法鉴定科工作人员的失误,其影响的不利结果最终都要法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