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研究
——以“套路贷”案件为例

2019-02-19 13:02:04项谷,张菁,李灿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3期

项 谷,张 菁,李 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规制虚假诉讼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修正后的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法律适用相关疑难问题亟需解决的状况,2018年10月1日“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等实际问题,尤其是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为进一步发挥好该《解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本文结合当前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研究《解释》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一管之见,以期有所裨益。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成为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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