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颖,王湔璋
(1.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北京 100120;2.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北京 100052)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工作,减轻施工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国家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操作性意见。作为基建财务工作者,发现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在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时,对“两期一金”即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概念容易混淆,通过开展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工作,梳理所涉及到的国家最新文件精神,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两期一金”实际操作问题进行探讨。
为了维护工程建设管理方及使用运行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对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都作了具体规定,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管线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及供暖供冷系统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保修期限按建筑物正常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年限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是约束施工方在工程完工投运后的保修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工程建设管理方以保修期未结束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工程尾款的现象。试想如果以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来约束施工方的保修责任(法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则施工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难以收到工程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