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丽莉
(四川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四川 眉山 620000)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税种,在我国经历了非常的缓慢的发展和积累过程,2018年8月31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表决,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本次修订备受瞩目,是对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的一次非常巨大的变革,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构成和缴纳产生深远影响。
从1950年起到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从制订到多次的调整和修订。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从无到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从粗放到日渐精细,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法的制订和修订参考了许多国外经验,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也应该指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为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相适应,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基本上是以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为主。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每次调整都引人瞩目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关注。1980年个税免征额确定为800 元/月,2005年免征额调整为1600 元/月,2007年免征额调整为2000元/月,同时将9 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 级,2011年免征额调整为3500 元/月,2018年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个税免征额调整为5000 元/月(60000 元/月),同时引入了综合所得及专项扣除等综合征税的全新理念。自此,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七次大的修订,开启了全新的征收和缴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