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的考量

2019-02-19 08:28:25冯胤卿
山西财税 2019年7期
关键词:改革

□冯胤卿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采取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个办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房产税在我国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由于立场和角度不同,房产税的立法有较多的争议,本文认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与立法,必须从理论本源去思考,有几个问题亟需厘清。

一、房产税不是一个新的税种

房产税在我国历史比较悠远。周代的“廛布”、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都实质是房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房产税成为法定税种,随后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正式改为房产税。房产税既然在我国有很悠远的历史沿革,属于现在开征的税种之一,因此社会讨论房产税必须建立在已有的基础上,如果脱离这个根本。对于社会层面容易产生情绪化的考虑,给立法工作带来公众压力,影响立法与改革的推进。

二、房产税本质是财产税

我国的房产税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税,财产税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量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现开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是主要以经营性房产为征税对象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是享有免税优惠的。如果是基于目前住宅房产市场火爆,出于给房价降温的目的,完全可以对现有住宅用房的税收优惠做相应的调整,讨论在对居民满足自住需求的前提下,开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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