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监听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中。关于监听的含义,日本学者田口守一的诠释获得了学界的普遍认可。田口守一认为,监听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1]他从技术使用与法律层面对监听作了分类,“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wiretapping),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bugging);从法律上讲,则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2]本文所涉的通讯监听,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技术手段对特定对象的电话通话内容进行秘密截取并进行录音,同时对监听对象进行电话跟踪定位的强制性技术侦查手段。由于固定电话使用越来越少且容易暴露使用者的住处或活动范围,毒品犯罪中使用固定电话通讯的极少,故本文所指通讯监听主要是指对移动电话进行监听。据统计,2016年,全国禁毒部门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万名,缴获各类毒品82.1吨[3],毒品犯罪呈现不断扩大化趋势。由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一般不具备特殊性,与贿赂犯罪等其他可以使用通讯监听的罪名相较,通讯监听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使用更为普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通讯监听技术介入毒品犯罪侦查,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