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适用范围

2019-02-19 16:46:55黄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价值

黄 荣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双方约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商家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1]其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发展迅速,产生了诸多涉及合同解除权的纠纷。在此之中,零售型预付合同、住宿型预付合同、饭店型预付合同、餐饮配送型预付合同与居民服务型预付合同等预付式消费合同能否像承揽合同一样适用任意解除权引发了笔者的关注。作为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正当性基础等问题都存在着一定争议。预付式消费合同本身即因预付费的特殊性质而面临更为复杂的权益平衡情形。探讨任意解除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适用,笔者将从对既有任意解除权适用合同的类型化研究入手,分析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随后,归纳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要类别,分类别探讨是否能归入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内,并出于对市场秩序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思考如何限制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一、任意解除权现有适用范围

(一)任意解除权制度

任意解除权性质为法定解除权。因为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分则中,作为若干合同中独自存在的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发生被称为特殊法定解除原因。[2]目前,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均存在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法条,立法例也印证了任意解除权适用领域的有限性。在我国立法中,最典型的代表法条当属《合同法》下规定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第四百一十条,以及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第二百六十八条,皆是直接采取了“随时解除”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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