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2019-02-22 09:20
山西农经 2019年5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 山东 泰安 271000)

近年来,超前消费、信用消费观念盛行,一些人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等造成个人资不抵债;个人市场投资因风险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而陷入还债困境;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削弱了人们偿还贷款的能力。上述情况造成部分自然人处于个人破产的边缘。基于从繁重的债务负担中解放“善良而不幸”的债务人并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现实思考,开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研究,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1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自然人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或免除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同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破产后的权利与义务。与专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企业破产制度不同,个人破产制度明显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旨在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深渊中解救出来。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以期债务人可以重新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个人破产制度始于古罗马时期,并在中世纪意大利与英国取得了很大发展。之后很多国家逐渐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之中。今天,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理论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其把破产主体范围局限于企业法人,而把个人破产主体(如负债的自然人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排除在破产法大门外。相对于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备,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的状态,缺乏一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现实存在的个人破产纠纷,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1]。

2 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2.1 维护私法公正,彰显债权平等性

在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备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拥有较多私人财产的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活跃于市场的各个领域,与企业法人同为市场竞争主体。当两者面临投资失败的境况时,企业法人可以依托破产法中的制度(破产、重整以及和解)从繁重的债务负担中脱身,获得机会再次投资创造新价值。而同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人,却常常在债权人追讨下走上了漫长的还债之路。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属于私法经济,公平合理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是其内在要求,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实质上未对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然人一视同仁,甚至带有一定的歧视性,有违私法的公平正义。此外,在自然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只能采用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来捍卫他们对债权的主张。但信息不对称使得拥有信息绝对优势的债权人率先申请强制执行,其债务通常可以获得全部或大部分清偿,对缺乏信息资源的部分债权人,其债权却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偿,违背了债权平等性的要求[2]。

2.2 激励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个人投资者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我国经济增长贡献了重要力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企业家不慎作出错误投资或战略决策造成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为其提供基本生存空间,在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可以鼓励个人投资者重新开始,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再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从这一点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利于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实现个人投资者创造社会价值。此外,由于中国个人破产领域缺乏法律法规,当个人资产无法抵偿债务且缺失还款能力时,常出现债权人想尽办法追索债务,债务人惊慌失措四处逃债的局面。甚至有的债权人不惜以非法手段追索债务,债务人为偿还债务铤而走险,走向了犯罪路途。此类社会现象激化了社会矛盾,对社会秩序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3.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及司法实践经验积累

有人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成熟是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这实则混淆了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因果关系。个人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的基础,早期商业活动孕育了个人破产,而后催生出后期成熟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放大与延伸。只有树立起个人的债权债务意识,才能建构起企业的债权债务责任意识,进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会迫使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得到改善。

司法实践中禁止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公布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强制其申报财产、限制其出境等措施出台,把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子投射进社会生活中,个人破产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初具雏形。发达国家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规定,为我国提供了法律框架建构的借鉴。

3.2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已初步具备条件

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体现为社会开放程度高、个人自由度大、私人财富拥有量增加。资源的有限性使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个人投资者希望在市场经济中获得一席之地,却又惧于市场风险带来难以承受债务负担,使得社会剩余财富难以转换为新的经济动能,造成资源浪费。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法律配套体系的规制。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推行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上述现象做出良好的制度回应。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信用消费观念普遍存在,打破了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原则。超前消费等促进个人破产出现,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4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

人们普遍担忧,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会出现一些债务人事先恶意借贷肆意浪费,而后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现象。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良好的制度建构将会很好地阻却恶意破产案件发生。

4.1 完善我国现行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发布了“五五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和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修订中国企业破产法提供政策支持。良好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法律规则指引,个人破产制度推行依托于破产法完善,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才能具备法律依据。立法者在修改企业破产法过程中,可以考虑扩大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将自然人主体纳入企业破产法,使其真正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此外,我国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的理论研究、发达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司法程序中企业破产制度实行所积累的司法经验,都为完善我国破产法提供了帮助,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相对成熟。

4.2 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务人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尚未清偿的债务,在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时,得以免除其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目前,除少数采取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采用许可豁免。即在破产过程中,法官依法审查债务人的债务,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才能获得豁免。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可豁免制度更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法官负有对债务人进行审查监督的职责,以防止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现象的出现。

4.3 赋予债务人拥有自有财产的权利

自有财产概念源于个人破产制度,即由法律规定或法院酌情决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且不得查封和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在英美法上,这部分财产称为豁免财产。该制度能够保障债务人最低限度生活,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于该制度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对自有财产的范围应进行严格限定,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使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

4.4 构建失权和复权相结合制度

在防止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建立权利丧失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失权制度的适用会导致破产人丧失某些民事权利及专业资格。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实践来看,相对于当然形式主义失权,裁判形成主义失权更有利于保护破产自然人的权利,并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惩戒效果。复权制度与失权制度密切相关,即在权利丧失的基础上恢复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和专业资格的制度。同样,复权制度的行使也需要司法权介入。加大对破产人资格的审查和监督,避免破产人利用复权制度恶意逃债的现象。

4.5 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保障个人破产案件审理

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个人破产案件是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案件数量远超企业破产。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中,民事审判庭负责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随着案件数量增加,民事审判庭案多人少的现象更加显现,增加了司法审判负担。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破产法庭以提高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法官专业化,中国现有司法资源很难与现有社会需求相匹配。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设立专门法院更加科学合理,可以最大程度维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目前,我国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已设立了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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