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正式发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7:Insurance Contracts,即《国际财务报告标准17: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
本文接着上期继续讨论IFRS17即将带来的五大变革:1)保险公司业务分类发生变化;2)利率变动对保险负债和公司利润的影响发生变化;3)“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发生变化;4)寿险公司是否会出现承保利润?5)寿险公司利润来源清晰化。
当前,保险公司的业务大致分为:纯保障型保险(媒体经常称为消费型保险)、纯投资型保险和保障储蓄型保险。财险公司几乎专营纯保障型保险,而人身险公司则什么都做。
人身险公司的纯保障型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等;纯投资型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万能险和投连险,但数量极少;占比最大的是保障储蓄型产品,可以设计成普通寿险、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当前的保险公司业务分类如表12所示。

▶表12 保险公司业务分类现状
首先,IFRS17将保险公司业务分为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
(1)保险合同分类
首先,保险合同需要拆出投资部分(Investment Component)。对于剩余的保险合同,IFRS17将其分为不具有直接分红特点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s without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和具有直接分红特点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s with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
所谓具有直接分红特点的保险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明确指出:1)有一个清晰可见的基础资产资金池,保单持有人将分享其一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