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动分享经济税收治理现代化

2019-03-12 02:20任峰
人民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办税税务机关发票

任峰

【摘要】分享经济是新的科技与产业革命之后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随着我国整体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諸多税收问题,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故此,通过明确分享经济税收法律规范、税制要素、税务管辖权,降低分享经济税制对实体组织检查的依赖,不断完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推动分享经济税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分享经济 税收治理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明确分享经济税收法律规范、税制要素、税务管辖权

明确分享经济税收法律规范,建立信息管税。当前学界公认的渠道是整改税制,充分发挥资源税制优势,解决大数据垄断资源潜在问题,特别是对阿里巴巴、百度与腾讯三家公司的税务稽查与反垄断调查受到高度关注。在信息时代,资源概念不应局限在传统生产要素,作为分享经济的核心数据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将作为新业态的灵魂。从税制改革的长远打算来看,把具有垄断性的数据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通过限制互联网巨头企业对于数据资源的独占权与垄断权,能更好地激发数字资源配置效率,从而确保数字经济实现长效发展。

明确行业性与区域性税收规范中的分享经济税要素。对于分享经济的跨区域特点,需要及时梳理现有行业和区域间的税收问题,统一纳税对象、主体与税率。针对纳税主体,要不断增强网络中间平台的税务登记义务和税收优惠权益,辅助从业人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缴代扣工作。针对课税对象,将其分成自然人与社会法人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虚拟的中介平台,根据课税对象、服务产品计征,例如,知识平台与网络平台纳入信息服务与现代服务增值税,网约车平台结合交通运输服务交增值税,共享单车平台结合租赁服务交增值税。因为上述中间平台存在收益,所以要按照税收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由于分享经济模式必须借助中间平台代缴所得税。另外,不同的行业,需要结合不同的课税对象与税率,让纳税科目和税率对接。

以交易实际行为实际发生地确定税务管辖权。结合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的机构地点,辅以劳务发生地与销售地;纳税地点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通常为实际管理机构或者企业注册地。在分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中介机构所在地与交易活动很可能不在一地。如果继续使用上述法律,很容易造成税务冲突,降低税收效率,若企业不依法提供纳税凭证,还会带来纠纷。从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为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税收机关必须统一交易发生地。事实上,最终负担税款的消费者都在发生地,并且各方主体都会依赖政府公共设施,向税务单位缴纳税款。因此,需要以交易实际行为的实际发生地来对税务管辖权进行合理确定。

降低分享经济税制对实体组织检查的依赖

落实电子发票制度。全面普及电子发票,并且促进技术升级非常重要。将以票控税发展到信息管税并不是简单的工作,税收制度依然需要依赖计征凭证。电子发票作为新兴的中间产物,有着很强的衔接价值。因为电子发票中的发票号码都是全国统一发放,有很强的防伪识别功能,所以便于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信息。但电子发票需要依赖本地移动互联网络,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用不够乐观,只能在发达地区执行。另外,开具电子发票的流程复杂,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对个人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就存在很大困难。对此,必须增强电子发票的便捷程度和配套设施,加大各个信息技术供应商、金融机构、网络运营的合作力度,保障电子发票制度拥有良好的社会认可与技术支撑。

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由于税收征管信息分散,若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联络不到位,信息不能共享,税务机关将难以得到纳税人的真正信息,从而增加税收征管难度。由于征管税收的关键是监控资金流,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运用第三方支付中的信息资源,和第三方平台达成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第三方支付对接方案,第一时间获得交易信息,监控每笔资金流。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创造智能多样的代扣代缴平台,也就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快速识别交易性质,主动区别课税对象、纳税主体、税收政策与税率优惠等,然后再快速计算应纳税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把税款划到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以达到分享经济中的代扣代缴要求。

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在分享经济时代,居民已经从劳动雇佣向劳动合同的关系转变,从雇佣式向创业式递进,个税模式逐渐增多。在短时间内,能整合纳税人识别号,形成纳税人档案,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监管。从长期来看,需要综合分类,把收入统一到监管中,从而减少逃税行为,开拓税基。另外,税务机关还要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结合分享经济中的各种交易主体和数据信息,掌握企业生产与运营状态,对企业税款与缴纳行为进行监管。一方面,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网络建设,形成纳税信息数据库,达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还要增强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合作进度,尤其是和网络支付平台、银行的网络信息交流,形成全方位的共享体系,通过全面监管,减少逃税现象。

不断完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增强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基于分享经济中的大多数业务都具有短时眭、流动性与随机性等特点,传统申报模式势必会对纳税人带来一定的遵从成本。对此,税务机关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减小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一方面,完善涉税办理程序,简化分享经济中的审批程序,减少重复报送资料与时间。并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网上办税为主,电话、上门、邮寄办税为辅的多种办税形式,引导企业优先选用网上办税,从而提高办税效率。另一方面,提供个性的纳税服务。结合分享经济特点,将税法宣传贯彻到办税难题、流程与优惠政策中,保障分享经济企业第一时间获取税收信息。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培养优质税源。虽然分享经济已经初具规模,但作为新的业态模式与经济模式,仍然处在成长阶段,需要税务部门从内在管理进行培育。优化税收制度需要结合实情,从不同角度落实供给侧改革思想,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发展空间,推动分享经济有效发展。例如:在分享经济中,有很多微利小型企业,针对这种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年应纳税额上限,对于所得税进行减半,并且按照20%的税率优惠进行征收;针对分享经济中的高科技中小型企业,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增强研发资费,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对于个人自愿的情况,可以在初期减免或者设置对应的免征额度。另外,还需积极践行国家减税政策导向,减少分享经济的税收负担,推进分享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依法推进税收征信机构建设,实现税务征信共享联合。分享经济迫切需要需要不断完善《分享经济税收征信管理办法》。一方面,在各个行业和区域间明确税务征收信息范围,杜绝不必要的衍生性、关联性信息进行场景还原和数据对比;另一方面,努力衔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有效的税收信用档案。在实践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和腾讯征信、芝麻信用、聚信立等第三方征信机构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在此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起提供银行金融信用资料与公共数据,评估数据由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三方结合税收征信评级与最终分析为准,当税务信用评分确立后,再反馈给个人征信与银行金融平台,作为信用指标,让经营者、银行能快捷的选择交易对象,这样不仅融通了金融、大数据征信与税收信用,还能加强线上线下信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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