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文保”类历史建筑遗存问题的研究

2019-03-15 04:56齐绍东邓卫进吉林建筑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安徽建筑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利用价值

齐绍东 ,邓卫进 (吉林建筑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所谓历史建筑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历史建筑包括了已被国家列入文保单位的建筑和那些一般性的“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相比较而言,“文保”类建筑不管是在人力还是物力上都有更多的投入,我国对于此类建筑也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而那些“非文保”类历史建筑得到的社会关注却非常有限,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局面。但此类建筑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了已被我国列入文保单位的建筑,而其所不可缺失的历史信息却急需保留。因此,找到适合于“非文保”类历史建筑遗留问题的保护策略已迫在眉睫。

1 “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城市人口的数量不断的增长,伴随而来的就是大量的城市建设。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只是一味追求眼前的利益,却没有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历史建筑的遗存问题,而部分建设项目的选址也是完全忽视了历史建筑的的存在;政府部门为了当地的政绩,在施工过程中一些历史建筑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那些具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是毁于一旦。而且至今那些幸存下来的“非文保”类历史建筑有的像垃圾一样直接废弃在那里,有的经历过多次使用功能的变换仍在使用但早已面目全非,历史信息缺失严重。没有消防通道或者消防通道不畅,无法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设备老化、白蚁,虫害等环保、结构等多方面也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历史建筑周围环境恶劣,有的甚至垃圾成堆,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由于我国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事业起步相对较晚,关于“非文保”类历史建筑更是少有关注,所以对于这些建筑的保护研究也是明显不足。

2 “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生存的“难题”

2.1 保护机制不完善

政府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与非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力度是截然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而言,已经出台了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而非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仅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关措施出台,对于“非文保”类建筑而言《文物保护法》就成了一纸空文。这从根本已经造成了价值认同的偏差,“非文保”类历史建筑自然而然的显得并不重要,这对于“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而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往往被严重忽视。

2.2 保护资金短缺

对于“文保”类建筑而言国家投人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修复工作,绝大多数都是“福尔马林”式的方法进行保护,消耗了大量资金,因此无暇顾及一般化、大量性的”“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缺乏一定的投入,使得保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

2.3 保护意识不足

我国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起步较晚,更何况是“非文保”类历史建筑。这种情况下,再加上我们缺少相关的建筑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因此自上而下缺少一种保护意识,导致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有价值的“非文保”类建筑遭受毁坏,实在是令人感到惋惜。当然,保护意识的不足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认清“非文保”类建筑的存在价值,才会感到无足轻重。

3 “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的价值

3.1 历史文化价值

“人类没有任何一种重要的思想不被建筑艺术写在石头上。”历史建筑就是一本史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都市记忆,向我们展示着过去的一切,是不可再生的遗产资源。历史信息以非物质的形态附着于建筑实体之上,也赋予了建筑无形的历史附加值,由此可见它的史料价值也就构成了不同层次的历史信息。

3.2 建筑技术、艺术价值

每个时代都有引领时尚的潮流,建筑也是一样。任何一个历史建筑都承载着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艺术特征,因此他们体现着强烈的时代特征。不管是从结构上、建筑选材上还是建造技艺上都或多或少的受当时建筑”潮流“的影响。因此它们展现出的技术以及艺术价值亦是非常重要的。

3.3 再利用价值

众所周知,一个新建筑的产生,从开始的设计到最后的施工不管是人力还是物力上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原有建筑完全拆除不加以利用与我国现阶段所提倡的“节能减排”的思想理念也是背道而驰。历史建筑的再利用不仅利用了其丰富的内涵资源,也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资源消耗及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这样的思想在我国也早已有之“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更何况大部分新建往往所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多,因此“非文保”类历史建筑存在巨大的再利用价值。

4 适合“非文保”类建筑的“生存”之道

4.1 潜在价值的挖掘与利用

随着时间的累积,历史建筑身上沉积的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价值与原有的物质功能价值越来越融为一体,如果只是简单的原状保留只会徒增“死”建筑的数量。“非文保”类历史建筑要想“适应”当代城市的发展,就必须挖掘其自身的潜在价值,利用其丰富的遗产资源来更好地满足当代社会功能、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当然遗存的“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的价值也不是千篇一律的,不同的“非文保”类历史建筑其存在价值会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新的社会需求,找到合理的适应性策略对症下药。

4.2 保护意识的提高

保护意识的提高需要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提高。不但要加强民众进行“非文保”类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工作,同时也要提高公众对其的保护意识。思想主导其行为,只有达到了真正的历史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对于“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保护意识得到提升,“非文保”类历史建筑的价值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4.3 保护机制的完善与保护资金的引入

对于“非文保”类历史建筑,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完善的政策,合理的产权下放、市场运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的介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国家对于“非文保”类建筑投入资金紧张的情况。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形成共赢的局面。政府需要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开发商也不能一味的追求利益,要充分开发其存在潜在价值,合理利用,让“非文保”类历史建筑更好的适应当代的功能,满足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需求,从而更好的融入当代生活中来。

5 结语

目前城市对于历史建筑的关注越来越多,这对于现存的“非文保”类历史建筑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获得“重生”的机会。最好的保护就是利用,让他重新回归人们的生活中来。当然,对于这类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也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找出问题的主要矛盾,对症下药。这还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大量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找到有效的方式、方法。同时,让历史建筑在我们的生活中焕发光彩也离不开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法律机制的完善,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学术界适应性策略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样“非文保”类历史建筑才能更好地展示出其所具有的历史文化记忆,更好的成为城市发展的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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