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确认问题探讨

2019-03-18 09:52孙晓毓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金投保人

孙晓毓

自2014 年中信信托联合信诚人寿推出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产品至今,5 年多的时间,伴随着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兴起,保险金信托作为家族信托发展的一片“蓝海”,加之人寿保险的杠杆作用,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踏入保险金信托领域,为投保人创富、守富和传富提供一系列的专业资产管理服务。保险金信托作为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的确定问题一直困扰着财务人员,本文旨在解决信托公司如何对保险金信托进行精准核算的难题。

一、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

在家族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资产的管理和分配,防止后代挥霍财产,隔离后代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对家族财富传承的不利影响。作为一种私募财富管理工具,家族信托备受中国富裕阶层的青睐。

2018 年8 月17 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家庭或者个人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子女教育、财产规划、资产配置、风险隔离、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 万元。

保险金信托是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财富管理工具,是以保险金受益权或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条件达到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于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保险金),并按委托人意愿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业务。人寿保险中,不论是生存保险金还是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到确定的保险金,而且保险金是保费的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杠杆作用明显。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从而保证按照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在其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医疗支出、个人养老、财富传承方面进行财产分配。

保险金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一个分支,须满足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 万元,那么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如何界定,金额如何计量。

二、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界定

根据保险金信托的定义,保险金或者保险金受益权为信托财产。人寿保险通常须连续缴纳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生存保险金或者发生保险理赔。保险金信托在保险理赔事宜未发生时,该财产权信托未实质生效,仍然为普通的寿险。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无保险金到账,信托公司无法收取管理费,这也是信托业界普遍认为保险金信托不赚钱的主要原因。

1.从法律角度分析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约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未发生理赔时,保险金信托实质是普通保险;保险金信托的财产不是信托财产,不具备财产隔离功能,会受到投保人的债务、婚姻等多重影响;也无法按照委托人(投保人)的意愿进行财产分配。据此判断,保险金信托在未发生理赔时,无可量化信托财产。只有在真正的理赔事由发生时,才产生实质的信托财产。

2.从财务角度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保险金信托在未发生理赔事由时,与普通的保险类似。通常情况下,保险的赔付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在保险金信托设立时,保险金能否实现依靠未来某些事项的发生与否,这在会计上无法确定为资产。

三、目前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界定方法

保险金信托为财产权信托,设立时交付信托公司的为各类保单,保单对应的受益权是一种权益,目前有如下三种常用的信托财产初始确认方式:一种是拿到保单后,信托财产用0 计价,这种计量方式不满足家族信托1000万元的门槛标准;一种是用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满足了家族信托1000 万元的门槛标准,但忽略了保险金的实现条件;另一种是用累计保险费金额确定信托财产,一般情况下可满足家族信托1000 万元的门槛标准。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相应的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因此从信托产品的角度考量,保险费是一笔支出。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若委托人(投保人)保险费不是趸交,而是逐年缴纳,委托人出现财务危机、家庭危机时,存在断供的可能性,进而影响保险合同发生效力。所以保险费的金额也不具有确定性,用不确定的东西去确定信托财产,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四、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确认可以类比或有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资产应同时满足如下确定的条件:(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在会计估计中,很可能的概率区间为50—95%。要确定为信托资产,首先要满足在50-95%的概率下给信托项目带来收入,影响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因素较多,寿险赔付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也对用保险费确认初始信托财产提出了反驳,要对信托项目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保险费在寿险合同那端是资产的流出更多的可以归集为费用支出。

保险金可以类比财务上的或有资产。所谓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发生在过去和现在,能否获得保险金须依赖未来保险期间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鉴于此,将保险金和保险费作为初始信托财产,是虚构信托规模和资产的行为,不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笔者认为保险金信托在初始设立时,不应确定信托财产。待保险金实现事由发生时,再确认信托财产更为适当和合理。也许会有人质疑,信托财产为0,没有信托规模,不满足家族信托的门槛规定,监管和中信登报送无法通过。建议采用折衷方式,在保险金信托设立时,可让委托人(投保人)交付少量的现金资产,作为初始信托规模,先视为普通资金信托处理,待保险金实现时,转为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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