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综,王 森,方 晶
(1.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技术咨询中心,广州 510611;2.水利部珠江河口动力学及伴生过程调控重点实验室,广州 510611;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州 510611)
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河道内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一次性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从资源的角度分析可能被消耗利用的水资源量[1]。水资源可利用量是综合规划区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开发、利用和治理措施的条件,又是进行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的基础[2],传统的水资源评价并未确立可持续准则来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用狭义的水资源评价结果替代国民经济水资源可利用量,在这种思想下引发了一系列不恰当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行为,造成了许多的不良后果[3]。河流的开发利用不仅需要考虑水资源数量的约束,还应该考虑河流内在的水质约束,目前应用的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方法中对于河流水质的考虑大多还是基于用水户取水水质要求的角度,对于河流自身内在的水质约束考虑不足,而对于河流水体纳污的约束性研究又多集中于与污染物入河量的联系,河流内在水质约束与河流水资源可利用量之间的交叉研究较为缺乏,目前应用的水资源可利用量核算中水质约束考虑不足,对河流水资源开发潜力存在误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