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庆 李 健
地方政府举债制度属于政府管理的长效机制,关系到国家全局和长期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批示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对出现风险和可能出现风险的地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当前,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债务是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无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给付义务。我国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形成,有其特有的体制、法制和经济因素。
我国财政体制由“统收统支”到“财政包干”,再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①。但分税制改革仅对收入做了划分,支出责任未予明确,造成了“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的矛盾。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事权,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差距越来越大,普遍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在地方财力无法满足发展需要时,不得已违法违规举债。
2015年以前,我国法律禁止地方政府以公开借债的方式融资。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