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申梅
(一)上市公司主动进行内部信息披露的意愿不强。由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会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信息,但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披露意愿不强,主要体现在:第一,很多上市公司对于强制性披露的内部信息做的中规中矩,但是对于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则基本上不会进行披露,所以会导致上市公司内部很多有用的信息得不到披露,不利于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第二,上市公司对于内部信息的披露程度不是很高,仅仅符合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而已,因此还有很多信息无法进行披露,这种应付差事的态度使得监管部门的工作比较被动。
(二)内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监管部门会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一定的内部信息,然而内部信息的披露却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第一,很多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条数符合要求,但是每条内容过于简单,基本上没有什么有用的价值信息,对于监管部门来讲无法更好地监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第二,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信息披露的时候,会使用一些手法夸大一些利好的消息,掩盖一些严峻的问题,使得内部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三)对于内部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概念不清晰。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空间,往往会对商业机密进行严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