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2018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将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公开从裁判文书公开扩展至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拓宽了司法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司法信息公开问题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议题,但也是个难点问题,时下,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实践中出现的选择性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弱反馈等情况就是例证。解决好这些重难点问题,除了常规性的司法信息公开价值阐释、实践观察、问题发现和解决路径的研究以外,还要聚焦某些长期困扰司法信息公开改革实践中重大争议问题的解答。正本方能清源,谋定才能看远。厘清司法信息公开的若干争议问题,直面诸如司法信息公开和司法公开的关系、司法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质等现实议题,是提升新时代我国司法信息公开水平的必由之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1]这是新时代我国继续深化司法信息公开改革的宣言书,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国家继续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改革的坚强决心。实际上,关于司法信息公开的价值和理念也早已被我国法律文本所吸收并确认,例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