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文 陈威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15日闭幕。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外商投资法草案在15日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在第一部与外资有关的法律通过后40年,中国迎来外资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外商投资法》只是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迈出的第一步。
继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2015年草案”)但因种种原因暂时被搁置后,2019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外商投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2019年草案”)。
《外商投资法》正式出台后,将取代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成为外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下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的任务颇为艰巨
2015年草案共计170条,对外商投资作出了全面及细致的规定,相对而言,2019年草案的章节和内容则进行了大幅压缩,仅41条,且表述偏向原则化。很明显,2019年草案的定位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等将直接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体现了新的外商投资法更强调国民待遇的立法宗旨。当然,一些执行层次的配套条例或规章必将纷至沓来,构建全新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根据2019年草案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四类具体情形:一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