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会后醉驾发生事故导致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9-03-25 07:19黎欣
农村百事通 2019年4期
关键词:联欢会工伤保险醉酒

黎欣

【案情】

2018年2月3日,刘某所在公司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每位员工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年末联欢会。接到通知后,刘某准时参加联欢会,并在会上喝了酒。会后,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因抢道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交警现场勘查,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与机动车同等事故责任,且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82.32毫克/100毫升,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标准。

【评析】

刘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刘某系该公司员工,年末联欢会由公司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每个员工参加,因此年末联欢会的活动时间、场所,均可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刘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但是,因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82.32毫克/100毫升,高于酒驾标准的“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因此属于醉酒行驶。不仅如此,刘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不能认定刘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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