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的新认识

2019-03-25 01:32于剑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方法

于剑桥

摘 要:分析民法案例,不仅需要具备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掌握其分析方法。探讨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还要知道这些方法具有怎样的意义。民法案例分析方法中,最为典型和重要的方法就是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论证,它们是分析所有案件都要用到的方法。

关键词: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论证

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不同学术背景、不同思维模式下,人们分析同样的案例总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形成有效约束,可以保证法官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可以帮助培养系统性法律人才。

一、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1]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应当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一定的统一性。它既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不同案例的统一的方法,又不是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自我设计或者构思的方法。尽管在分析案例中,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方法也可能可以有效地分析案例,但若缺乏一套系统的案例分析方法,就失去了方法论上的统一性,结果就会导致在分析问题时众说纷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若每个人都只用自己设计的方法进行分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导致效率低下。

第二,分析案件事实方法与法律解释工具的有效结合。一般来说,案例分析的过程就是运用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推导法律效果的过程。进行案例分析,首先就需要确立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即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但要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即进行法律适用,就必须对拟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第三,遵循特定的逻辑思维结构。生活中,案件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但案例分析方法是从中凝练和总结出来的特定的思维步骤和程序。也正是案例分析方法的存在,才使得法律人可以驾驭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将合适的法律条文适用于特定的纠纷解决中。运用司法三段论的过程中实际需要将各种分析方法进行综合运用,需要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形成一种独特的综合分析方法。

二、正确运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第一,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逻辑推理结构是案例分析方法中最核心的部分,而形式逻辑三段论体现了严密的说理性,使得法官必须遵循特定的思维过程进行说理解释,当事人就能够更加清楚了解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第二,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正因为规范统一的案例分析方法的存在,法官不得不严格遵循其中的固有思维模式,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循序渐进的说理性解释,以求实现普遍的公平正义。法律中的形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而法学分析方法是法律中形式正义的集中体现,极大提高了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性,降低了主观人为因素在其中的影响。当前的司法改革中,越来越突出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案例分析方法使得法官的说理过程更易被理解和接受,更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的公正。同时,案例分析方法简化了法官思维的过程,可以采用标准化的程式,使得司法裁判效率大幅提升。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相比拟,使生产效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大为提高。[2]

第三,案例分析方法是连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桥梁,既规范司法裁判过程,又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分析的过程是法学思维过程的展开,真正体现了法律人法学素养的高低。做合格法律人,就必须深入研究案例分析方法,并将这些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作为基础的思维方法,法学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入门的必修功课。正如一些德国学者所说的,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个制造合格的法律人的流水线。

三、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不是简单的、唯一的,要想对一个民事案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方法。

(一)法律推理

所谓推理,是指“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过程”。[3]在对民法案例进行分析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如何将这些事实与法律规范链接起来,进而得出一个法律结论呢?这就需要采用法律推理的方法来进行。

从理论上来说,法律推理的类型有很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无疑是司法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演绎逻辑是正当化的程序,也是法律实证过程的验证。[4]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5]

三段论是从两个前提推得一个结论的演绎论证。在形式逻辑上,三段论的推论形式为,大前提是T,小前提是S,如果T有法律效果R,则当S与T相对应时,也能够产生R的效果。

T→R(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

S→R(得出结论S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指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法律事实。

概括地说,司法三段论在裁判过程中发挥的功能是服务于依法公正裁判。具体来说,司法三段论有如下功能:

第一,司法三段论确定了司法裁判过程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裁判活动应当围绕事实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去寻求结论。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就是法律和事实问题,而所谓的连接就是寻找两者之间最佳连接点的问题。简单说,司法三段论提供的基本模式是:根据事实、依法裁判。强调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功能,其实就意味着:一方面,整个裁判过程都应当围绕三段论而展开。裁判者的说理、论证都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而展开。另一方面,按照三段论的要求,在作为小前提的事实确定之后,应当寻找正确的法律规范,并对其进行妥当的解释。此外,大小前提必须要形成有效的连接,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都要保持对应性,不能从事任何缺乏裁判依据的裁判。

第二,司法三段论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在进行裁判时,要遵循一定的阶段与过程,最终得出结论。日本学者平井宜雄认为,三段论演绎是正当化的程序,也是法律实证过程的验证。[6]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官在将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之后,直接根据某某法律某某条作出判决的做法的根源就在于缺乏对程序的尊重。

第三,司法三段論为法官提供了确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的思考方法。法律人必须要证明,特定个案必须归入一个一般规则之中。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法,如果缺乏法律思维,将会导致既有的路径选择错误。

(二)法律解释

讨论了司法三段论以后,有必要讨论法律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解释方法是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中进行的一项寻找大前提的作业,也是确定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规则的重要方法。正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所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7]

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漏洞补充等其他解释方法。所谓狭义的法律解释,就是在待决案件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内进行的解释。[8]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等。这些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的常用方法,因此,掌握这些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非常有必要。

尽管上述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中并不存在绝对的、非常明晰的先后顺序,但它们之间也不是不存在任何顺序。我们可以将狭义的法律解释大致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社会学解释。[9]一般来说,如果文义解释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时,就应当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借助法条之间的联系来进行解释。通过体系解释仍不能解释清楚的,就应当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通过历史解释仍不能得出结论的,才应当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最后是社会学的解释方法。

(三)法律论证

任何有争议的论题都需要通过论证活动加以证明。在司法三段论的推理实践中,无论是法律解释、价值判断,还是利益衡量,都离不开对相应的法律思考活动中的主张加以论证。三段论本身具有说理功能,是一种论证方法,其在具体展开过程中也在不同层面涉及论证需求,需要遵守相应的论证规则。

所谓法律论证,就是通过提出理由(前提),以证明待定法律决定(即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妥当性的活动,或者说是通过合乎逻辑、事实或理性的方式来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10]法律论证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但是,对裁判结论的论证是其最为重要的内容。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论证仍然是裁判活动中的薄弱环节。有的法官在判决中,既不援引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展现得出结论的推理细节,该过程的论证常常被忽略。如今,裁判日益要求公开,社会大众对于裁判说理的预期加强,对法律论证的要求也逐渐增强。因此,法官应当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法律论证的过程,增强裁判结果的说服力。

法律论证应当体现在三段论推理中的认定事实、寻找法律,以及将二者对应并得出结论的每一个环节。也就是说,法律论证包含了司法三段论中所有的说理过程,因为在整个小前提的确定、大前提的发现,以及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中都伴随有论证,尤其在价值判断的环节更需要论证。从这个意义上说,论证过程伴随法律适用过程的始终。法官应当在这些环节遵循特定的法律论证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证成其法律主张或者判断。论证需要“提出一些似乎可以正当化某项主张,或者使其至少看来值得讨论的理由。为满足前述目的,这些理由必须具备以下性质:它们必须能够说服预期的讨论伙伴,克服其可能提出的反对理由”。[11]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的价值分析等一系列方法论上的工具。

法律论证这种案例分析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首先,法律论证增强了判决的说服力,保障了判决的妥当性和公正性。“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要实现裁判的正义,必须要加强法律解释的说理。在判决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将情理法的因素综合起来,强化判决的说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裁判结果,也才能更好地彰显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其次,法律论证也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律论证的过程就是法官说理的过程,有了法律论证的要求法官就不能任意枉法裁判,因为法官将无法对其裁判结果自圆其说,必然会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反抗。最后,法律论证提供了法律适用正当性的途径。法律论证过程中,通过法官阐明事理、法理、情理,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架起了法言法语、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

四、结束语

“离开方法的科学不能称之为科学。”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其特有的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好理论知识,还需要学会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到现实案例中去,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掌握好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是法律推理、法律解释,还是法律论证的方法,它们看似相互独立,但在实际运用这些方法分析案例时,它们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只有综合运用好这些方法,案例分析才能够正确、深入、透彻,法官做出的裁判也才能够客观、公正、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3]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4][6]段匡.利益衡量论的生成与展开.王文杰主编:法学方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5]【德】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7]自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19页.

[9]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7页.

[10]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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