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乘车和谐出行

2019-03-26 06:24
农村百事通 2019年3期
关键词:何某人员伤亡公共安全

【案情】张甲为某公交集团公司公交车司机。某日,乘客何某欲到桥东站下车,因低头看手机未听到车上广播报站,何某在公交车开出桥东站500米后才发现已过站,遂要求张甲停车。张甲以公司有规定不能在非站点位置停车为由拒绝,何某遂谩骂张甲,张甲未予理睬。何某越骂越激动,用手中挎包多次击打张甲头部,使张甲身体侧倾,导致方向盘失控,车子撞上护栏。最终,车损1000元,无人员伤亡。

【评析】乘客何某谩骂殴打驾驶中的公交司机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何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张甲先是谩骂,在张甲对其谩骂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忽然用手中的挎包击打张甲头部,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向护栏。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亦不大。但何某的行为无视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及道路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谩骂、殴打正在驾驶途中的公交车司机,足以使公交车上的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何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公交车内外人员伤亡、財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应属于明知,应认定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呼吁广大群众,为了自身及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不管发生何种情况,都切勿谩骂、殴打正在驾驶途中的公交车司机。做到文明乘车,和谐出行。

(河南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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