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互联网法院设立

2019-03-27 05:4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审理纠纷当事人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000)

在21世纪这个互联网横行的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难免会给之前的商业模式和社会结构带来冲击,因此而产生的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类型纠纷应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对于互联网纠纷显得效率太低。广州、杭州和北京现已设立互联网法院,给其他各地法院设立互联网法院提供示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制度实行的规定,但仍需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

2.首先确立互联网法院实行线上的审理方式。经过深入调研制定的《规定》充分总结先设立的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线上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审理案件以全程在线为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但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或当事人申请,互联网法院也是可以决定部分诉讼环节在线下完成,比如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等。此项规定可以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诉讼效率。

3.其次明确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及其上诉机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即案件互联网特性要突出,证据来源主要在互联网上。《规定》中明确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产品责任纠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互联网案件。

4.再次是关于建立互联网诉讼平台以及其效力问题。诉讼平台是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关于如何建立诉讼平台也做了具体说明,有利于网络化、智能化的审判模式的形成。

5.最后是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互联网诉讼的基本特点,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开庭方式、庭审程序、诉讼文书送达等方面进行创新性规定,为互联网法院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使互联网法院制度能有序高效的实行。

二、互联网法院和传统法院的差异

1.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传统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较广泛,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没有特别针对某类案件;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具有特定性,只受理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案件,而且只涉及民事和行政方面的互联网案件,不涉及刑事案件。传统法院一审法院的审级根据法律规定会有不同;互联网法院一审法院统一为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上诉机制不同。传统法院的上诉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互联网法院的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互联网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3.审判方式不同。传统法院采用线下方式审理,所有的诉讼环节均在法院完成;互联网法院采用全程线上方式审理,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但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或当事人申请,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部分诉讼环节在线下。

三、互联网法院设立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1.相关立法与当前互联网法院审判方式不相适应。互联网法院针对特定的网络纠纷案件,采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都在线上完成,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这就难以确保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充分性,从而导致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不能完全保证。保障互联网法院高效运行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未完善,如当事人参与网上审判所需要的网络环境和设备等。

2.当事人信息安全问题面临泄露的威胁。信息化时代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互联网法院和法院内部系统是相通的,如果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恶意入侵,导致当事人信息大面积的泄露,后果是难以弥补的,因为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

3.不具备互联网法院利用条件的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网络普及率达到57.7%,网民数量逾8亿,但是我国的人口总数远远高于此,也就是说还有接近一半的人民是不能完全熟练掌握网上诉讼流程,从而不能有效捍卫自身合法利益,使得法院判决有失公正。

四、关于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建议

1.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法院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法院建设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我国已经相继在杭州、广州、北京三地设有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还远远不够。

2.提高互联网技术,加强防御系统建设。加大对互联网法院系统安全防御的投入,从技术,设备,管理,人员等各个环节着手,整体性地提升我国互联网法院系统安全防御能力。

3.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平台建设,缩小地区间互联网条件差距。首先,国家持续加大对网络覆盖的力度,尤其是偏远地区和山区,为其创造互联网诉讼条件。其次,在每个地区设专门的引导人员,以帮助那些不能完全熟练掌握网上诉讼流程的当事人操作,解决他们的困惑。最后,各地法院对互联网诉讼平台的宣传要到位,包括互联网诉讼平台的功能、操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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