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权质押制度及实践考察

2019-03-28 05: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政策性专利权知识产权

(1.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辽宁 大连 116024) (2.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 辽宁 大连 116000)

一、日本专利权质押制度

日本属于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效法者,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制度经验,结合国情加以创新,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专利权质押制度。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对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和扩大就业的推动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日本经济遭受重大打击,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贬值严重,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为了缓解此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日本政府尝试寻找新的融资担保模式,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专利权质押也由此应运而生。日本由此开启了担保法律的改革之路,建立知识产权担保法律制度,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口号,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1]随后,日本于2002年颁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2]2003年,日本通过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此后的每年六月都会制定出当年的推进计划,以促进日本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

从立法上看,日本基于专利对象的不同,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立法,出台专门针对发明专利的《日本特许法》(即《专利法》,特许权为专利权)、规范实用新型专利的《日本实用新型法》以及专门规范外观设计的《日本意匠法》。这种针对不同专利对象分别立法的模式,使得法律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对质押的有效开展更具促进作用。防止在统一规范的模式下,忽视不同对象的特殊性,出现只重发明专利,忽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日本对于专利权质押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日本特许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和质押登记办理程序,标的范围包括了特许权(专利权)、普通实施权、专有实施权等。《日本特许法》同时规定,当专利权为共有时,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用于质押,法律不予支持部分份额的转让或设质。限制质权人的权利,未经出质人的同意或者合同的特别规定,质权人不得实施该项专利。质权人可对出质人基于其专利权、普通实施权、专有实施权等所获取金钱或其他物品履行权利,但在支付和抵押之前应当予以查封。此外,日本重视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并出台了旨在统一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提高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公信力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由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

日本采用具体且独立的专门立法形式对专利权质押予以规范,有利于专利权质押的实施和救济。

二、日本专利权质押实践

日本经过其长期地实践摸索与探寻,形成了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半市场化融资模式。[3]当前,日本主要采用政策性投资银行模式以及信用担保协会模式。

(一)政策性投资银行模式

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DBJ)依托日本政府,依据《日本开发银行法》的规定,于1999年,由日本开发银行和北海道开发金库合并重组而成。该银行设立的初衷即依照国家的意志和政策,为拥有较高技术水平却缺乏传统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的资本供给,从而扶持其发展,推动知识创新。在该种模式下,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以其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政策性投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基于申请委托专门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该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与此同时,银行对融资企业的信用状况予以审查。根据评估结果,银行予以确定放贷金额。由于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和支撑创新事业,因此,一方面,其给予的贷款额度往往会高于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的50%,提高贷款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对贷款期限限制得也较为宽松,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一般为4到5年,企业也可基于实际运营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企业获得贷款之后,银行会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负责对贷款企业的风险监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在此模式下,政策性投资银行成为推动日本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断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模式

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是一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该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而设的特殊法人,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贯彻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信用保证的形式提高其融资能力,分散融资风险,从而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二是金融机构的出资,三是协会自身的收支结余,其中金融机构的出资占较大比重。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向信用保证协会提出保证申请,由协会作为保证人促成其贷款业务。协会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通过后,将保证金存入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从而实现银行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目的。为降低保证风险,信用保证协会与由中央政府投资和监管的信用保险公库签订保险协议,当发生贷款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保险公库按照70%-80%的比例,为该保险标的进行赔付,减少协会损失。与此同时,由于协会已为企业清偿债务,则其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可向企业进行追偿。

三、总结

考察日本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借鉴。第一,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离不开统一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第二,设立政策性银行有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政策的落实,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对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活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第三,建立风险多方分担机制有利于分摊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降低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风险,减少损失,提高专利权质押市场的活力。第四,制定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明确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严格规范价值评估行为,将基于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引发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由此,在总结和学习日本专利权质押制度及其实践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发展实际,有助于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质押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权质押的不断发展。

猜你喜欢
政策性专利权知识产权
山西首个政策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落地
2022-2024 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
罗克辛刑事政策性刑法体系批判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