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比较中西法律文化

2019-03-28 05: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荀子正义原理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一、人的文化原理的概述

法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是人类的产物,一切文化具有人类性,所以文化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类问题。人是文化的原点,无论多复杂的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散发出去的,所以文化原理可以还原为人的原理来认识,无论作为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类,本质上都是体现为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简称为身心关系。心主身从是文明时代人的原理关系,在这个原始关系中,心灵支配身体、理性控制非理性、精神支配物质。

人的文化原理在中国文化中的对立应体现是阳主阴从。阳主阴从是传统社会中国人对宇宙、自然、国家、人生的基本法则,比如:天子与臣民、官方与民间、道德与法律、父与子、公与私。阳主阴从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德主刑辅,德为阳,刑为阴。所以德主刑辅或人的文化原理是中国法律文化展开的轴心和基本结构。

人的文化原理在西方体现为精神对物质的支配和上帝对人类的指导。希腊罗马时期和文艺复兴以来为理性支配的时代,欧洲中世纪是信仰支配的时代。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在希腊罗马法和近代欧洲法中得到贯彻。从宗教神学体系内,信仰是理性的完美形态,只是它是不同于自然人文理性的理性,是以信仰为支撑的神学理性。所以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和神法对具有非理性的制定法和人法的控制是心主身从的人的文化原理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表达。

二、西方学者正义观体现的法文化

理性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传承中的灵魂,在自然法中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理性的视角过于庞大,我想通过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正义,来探讨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人的文化原理。

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有两个特征:其一、建立在正义之上。其二、国家的所有人过着幸福的生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应该建立小规模的城邦。虽然第一个城邦的产生纯粹是物质的自我利益的结果,但它很快就会开始追求共同的善的理念了。正义就意味着某种类似于“共同的善的功能的发挥”所必须的东西。民主要求思想自由,但这也是自我毁灭的原因。因为民主中的不同意见产生缺乏社会凝聚力,由此导致阶级斗争的产生。在理想国中运用说服或强制团结全体公民,并使他们每个个人为共同体提供利益,养成这种态度的目的不是让每个人自我满足而是使每个人成为城邦统一的一份子。支撑共和国的主要力量是统治者阶层的教育和品质或是一种专门化的监护人。

柏拉图的思想是表现一个拥有富足物资资源的小国,在这个国家中没有财富差距太大,国家之初,法律可能需根据经验加以修改,但不久之后法律就固化为一种不能变更的形式。对法律的理性服从,而不是出于处罚的恐惧而服从法律,是达成服从最为有效的方法。所以法律的每一个部分都应有解释法律合理性的序言,并使实在法的要素成为多余的东西,最好戒除犯罪或进行确定的诉讼,这是因为人们相信诉讼的正当性而不只是畏惧诉讼结果而行动。

休谟捍卫经验与传统,反对以理性指导现代性。平等派都是一群政治狂热份子,具有宗教派别的特征。我们需要建设确立适当权威的正义准则。人类的激情可以煽动起多种冲突的情感,他们需要受到秩序和法律的规制,反之,当法律随着风俗习惯的结构而生长时他是最公正的。

正义即普遍的和平和秩序,或普遍的互不侵犯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正义是自我利益的反映,正义的有用性就是他可以满足自我利益。因此休谟主张公共利益是正义的唯一源泉。正义的道德性质并不是建立在自我利益而是建立在同情的情感上的。所以自利建立正义的最初动机,但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同情却是维护正义的道德基础。

罗尔斯提出,在现代社会安排需要正统性,即使一个社会的安排非常有效,完全合乎逻辑,如果我们不能论证他的制度是正义的,那么社会也不会满意的表达人类的愿望。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无论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罗尔斯相信,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将选择两条原则。其一、每个人对与所有的类似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的平等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无知之幕下的那些人将选择自由作为他们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不了解实际的情景,而自由将赋予他们最大机会追求他们所喜爱的任何理想。他们将选择第二个原则,他们偏向使最坏的部分达到最小,以备他们处在社会的最底层。

三、中国儒法文化中的法原理

张中秋教授在分析中国的法律文化在人的文化原理中表达为德主刑辅,这本身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结合。

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或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无贱无贵,生活方式相同,维齐非齐,强不齐为齐,反而不合理,破坏了社会分工,违反了社会秩序。儒家认为这种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无别最为儒家所深恶痛绝。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所以礼就显得特别重要。礼之功用在于借其不同以显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每个人都必须按自己的社会地位去选择与之相应的礼,否则视为非礼。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教化虽需相当时日,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所以教化可以一劳永逸,垂直永远,使社会长治久安,不像法律只有短暂的功效。从这一点来说,法律的价值不如德化。

韩非子通过一个故事来讲明法律的作用: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未改、乡人教之弗未动、师长教之弗未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韩非子的性恶论来自于荀子的性恶论。荀子见到人有不学而能的欲望,欲望是为己的,会引起纷争,因此断定人性本恶。就欲望而言,荀子的想法是合理的。荀子认为,礼仪圣人来化性起伪,教化人向善的,但荀子认为,礼仪来自圣人之伪,而非人性。荀子从欲望角度提出了人性本恶的论断,并提出了礼仪这样管理人的欲望,教化人向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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