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围绕UCP600第十四条的银行审单标准变化

2019-03-28 15:0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2期
关键词:交单受益人信用证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一、引言

国际商会为了规范跟单信用证业务,1993年公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于国际商会是民间机构,不具有立法权,因此统一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成为贸易中运用广泛的实务规则。随着时代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使用UCP500的过程中,暴露了许多缺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2007年7月1号正式实行UCP600,UCP600共39条,相比UCP500减少了10条,删减和合并了部分条款,增加了些更加贴近实务的条款,UCP600弥补了UCP500的众多缺陷,为国际之间的贸易来往提供了便利。UCP600运用给信用证所涉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带来了重大变化,其中审单标准的变化更是不容小觑。银行审单是使用信用证的重要环节,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受益人制作票据的依据。因而,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围绕UCP600第十四条的审单标准的变化

(一)银行的审单时间规定

UCP500对银行的审单时间要求是:银行应在不超过7天银行工作日的合理的时间进行审单。此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怎样界定审单时间的合理性。为了解决这种情况,UCP600对此作出了修改。最后修订UCP600第十四条对审单时间的说明删去了合理时间的说法,更加明确表示只要银行审单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即可。这样不仅消除了争议,也提高了银行的审单效率,使受益人更快取得款项。

(二)单据提交期限的规定

UCP600第十四条c条款相比UCP500删除了信用证上写明交单期限的要求,补充了不晚于信用证截止日期的限制。即有正本运输单据时,信用证上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交单期限受到信用证截止日和发运日后21个日历日的共同约束。

(三)审核单据相关内容的规定

1.审核单据中的相关描述的规定。UCP500规定:单据之间表面部分不一致,即视为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合。“表面不一致”是要求内容完全相同还是内容一致呢?这种模凌两可的说法给实际运用带来了麻烦。而UCP600第十四条中的d条款及e条款,对于审核单据中的数据及其他描述无需完全相同,只有一致不矛盾即可。

2.审核单据功能的规定。UCP500第二十一条对于除了运输、保险及商业发票外的单据的要求是信用证未规定的内容只要与其他单据内容不矛盾即可。并没有要求单据具有法律效应,损害了开证申请人的权益。而UCP600第十四条第f条除了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商业发票外的单据,并且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在满足第十四条中的d款项的条件下,要看似满足它的功能。看似满足其功能指单据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条款要求,能够实现其自身功能,具有法律效力。

3.审核单据中出现的地址的规定。UCP600第十四条第j条款是非运输单据上关于收货人或通知方地址,可以不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地址一致,同一国家即可。这是新增条款,一般地址不再严格一致,但对于提货重要的地址要求必须相同,简化了审单程序。

4.审核单据其他内容规定。UCP600第十四条k条款是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l条款: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只要符合19,20,21,22,23,或24条款。以上条款都是结合实务具体规定了实际运用中的容易产生分歧的细节条款,使得银行对于审核单据内容要求更加明确,也给制单方降低了制单难度。

三、对UCP600银行审单标准变化条款的评价

(一)银行审单时间

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加重了开证申请人的付款压力。但也会使得开证申请人尽快取得货物;对于银行来说,审单时间的缩短提高了对银行审单效率的要求,银行必须进一步优化审核单据的系统组织,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强化审单时间观念;对受益人来说,审单时间的缩短最终结果是让受益人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提前收到货款。同时,在单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受益人在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有更充足的时间修改单据并且再次交单审核。

(二)单据提交期限的规定

含有正本运输单据的交单日在信用证上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交单期同时受到信用证截止日和发运日后二十一个日历日的约束,充分体现了UCP600对于信用证相关实务的充分考虑,并且更加注重细节的完善。

(三)审核单据相关内容的规定

1.审核单据中的相关描述的规定。UCP600第十四条中对于审核单据中的数据及其他描述问题做出了解释的要求“无需等同一致,但不得与其矛盾。”这放宽了相符标准,降低了拒付率,维护了受益人的同时单据也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也保障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但这也提高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审单难度。

2.审核单据功能的规定

(1)对各当事人的影响。首先,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单据要看似满足其功能”保证了申请人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进一步保证了货物的品质;其次,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审单人员需要多方位掌握各类单据的作用以及相关规定,加大了审单难度;最后,对受益人来说,督促受益人提供信用证要求下的合格合规的单据。

(2)弊端。“满足其功能”这种说法还是不太准确,由于各国对于票据的要求和操作不同,因此存在争端。例如汇票,根据中国《票据法》对汇票要求之一是金额数目小写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大写数字必须一致。但是英国规定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数字为准,不影响汇票效力。那当英国银行作为保兑行审核汇票时,即使存在金额数目大小写不一致,也会给予保兑。当开证行为中国银行时,此种情况下就会拒绝付款,那么英国银行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呢?

3.审核单据内的地址的规定。UCP600考虑到在实际贸易中会存在当事人地址或者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者交易在同一国家不同营业系统中进行的情况,此规定可降低因地址不一致引起的银行拒付率。但并非对所有单据都放宽地址要求,运输单据作为决定物权归属的重要证明之一,必须与信用证上面的信息完全相同,否则将导致单证不符。该条款在结合实务的情况下放松了非运输单据地址规定,给单据的制作带来了便利。

四、与UCP500相比UCP600审单标准的特点

与UCP500相比,UCP600审单标准首先是由模糊表达变得明晰。将UCP500中存在争端的条款变为更加明确的表达,特别是银行审单时间;其次是放宽了审单标准,UCP600第十四条中的d、e、j条款就是最好的体现;然后是更加贴近实务,第十四条中的l条款就考虑了现实中存在的代理行为;最后是银行审单难度增加。要求银行审单的时候不仅仅是简单的对照,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以及常识,对单据上的内容做出是否相互矛盾或是否满足其功能等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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