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村拆迁中的窘境

2019-03-28 20: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使用权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笔者在实习过程中,加入了某律所拆迁团队,随队参与了S村的拆迁工作,在工作中遇到了许多从拆迁政策制定者到法律制定者都无法规避的问题,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一、关于S村现存“祖宅”的处理情况及问题分析

S村位于胶东半岛某山区中,村内待拆迁房屋70处,登记户68户,常驻户59户。村内基础设施落后,物质条件比较困难。村内房屋破旧,自然倒塌房屋居多,完全新建房屋从2004年之后仅有10户,大多数房屋均为政策允许的拆旧建新或翻建房屋。村内旧屋大多为继承三代以上的“祖宅”,在实际拆迁工作中,这部分房屋的认定和产权划分,无疑是最困难的。

本文所称的“祖宅”,意指三代以上继承遗留下的老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推行的宅基地制度,开始推行“一户一宅”政策,使得村里留下的“祖宅”和其他老屋迫切的需要得到政策的承认,这种承认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的一种反射。

在拆迁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对这部分“祖宅”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各地政策。而多数政策目前对拆迁房屋的认定还停留在认证不认人、认新不认旧的层面上。S村所在地的补偿标准要求,老屋必须有1987年印契税证及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屋框完整,需有房顶,院墙界限明显。由于祖宅老屋的特殊性和代表性,使得愿意拆除祖宅新建房屋的村民少之又少,更遑论很多祖宅老屋已经变卖,甚至说在村委会执行政策过程中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政策和风土人情文化习俗相左的地方,一般都是和稀泥式执行,并不会完全落实政策。大批“祖宅”由于无证所依,所以拆迁时得不到全额补偿甚至得不到补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可新房加老屋,这种有两处宅基地房屋的情况也的确与法律相悖。这种窘境,提醒着我们不得不去面对这场“乡土社会”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碰撞。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实际施行中的困难与窘境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产权制度。尽管这一农地产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效益,但在实际运行中逐渐积累起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价格偏低,存在大量的“低价征用”“高价销售”等不平等现象,而且与城市相比农民获得的补偿款相对较少,失地农村的生活保障和后续工作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1]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毫无疑问是允许继承的。但房下之地却没有结论。对此,《继承法》第3条第7项做了开放性的规定。《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列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既然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就应该可以继承。《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极其简单,仅有4个条文,其中第153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赋权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来规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遇到障碍。概言之,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原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而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却存在问题。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中的问题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这是费孝通对中国传统乡村的准确概括,乡土性的根本在于土地,而在现在看来,《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却存在着各种窘境:一是无法为被拆迁人提供长效保障机制。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无论是耕地还是宅基地,都是极为重要的。拆迁过程实际也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连根拔起的过程[3],对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种剧痛。二是公共权力无法得到有效制约。由于现在没有对于农村征地拆迁的规范法律,许多政府控制项目在拆迁和征用农村用地时,由政府一手掌控,被拆迁人几乎没有话语权,使得被拆迁人与政府部门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被征土地市场价值被低估。在被征地过程中,赔偿评估存在问题引起了大量的纠纷,评估机制不合理、不客观,房屋土地价值被低估,使得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极大的危害。

三、结语

现阶段在村庄征迁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如果武断的用行政手段一刀切,那必然适得其反。中国古代坚持“房地一体主义”禁止宅基地的自由买卖,现行土地法同样禁止宅基地的自由流转。[4]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谁都不能撕裂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无论是之前的传统文化,还是之后的法律规定,乃至社会发展规律,这都是在解决问题时需要决策制定者、执行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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